第三节 构造要求

第6.3.1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板柱结构,宜采用后浇柱帽节点。板柱&emdash;剪力墙及板柱&emdash;壁式框架结构可使用无柱帽节点。

 

第6.3.2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板柱节点构造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板柱节点处及基础顶面至室内地坪以上500mm柱箍筋应加密(图6.3.2)。短柱和一级抗震等级的升板结构的角柱应在柱全高范围内加密。加密区间内的箍筋直径、间距及最少配筋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二、设防烈度为8度时,应采取增加板与后浇柱帽连接的措施,如:柱帽内钢筋上端与板底预埋件连接,下端与柱内预埋件或与柱钢筋连接;除在柱帽区板底彻底清除隔离剂外,尚可在板底预留水平齿槽;加长灌筑孔内的插筋长度或采用板底预留钢筋伸入柱帽。

三、剪力块节点应按本规范第5.1.6条的总剪力确定其剪力块尺寸及焊缝长度,并保证焊接质量。

四、承重销节点的柱孔与板间应用细石混凝土填实或钢楔块楔紧;板面及板底每侧至少有二块钢板与柱预埋件焊接。

第6.3.3条

利用外墙或内筒体作为剪力墙时,其与升板板边的连接,应考虑后浇混凝土开裂后由连接钢筋或钢板传递楼板与剪力墙间剪力(剪力墙上下层剪力的差值)。

 

第6.3.4条

有抗震设防要求的升板与柱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柱截面较小边长不得小于350mm。柱的轴压比及最小配筋率应满足有关规范要求。在验算轴压比时应按柱净截面计算。柱箍筋间距及直径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

板柱&emdash;剪力墙结构的构造措施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第6.3.5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当采用砖、砌块等建造围护结构时,应确保每层与柱有足够的横向连接,可利用柱上停歇孔灌筑拉梁,或采用钢拉杆与墙中的构造柱、圈梁连接。

对于层高较大、开洞较多的墙体尚应用拉通窗过梁、增设砖垛和构造柱等有效措施以确保墙体自身的稳定性。

 

第6.3.6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围护墙与板宜采用不传递水平剪力的柔性连接。

 

第6.3.7条

需考虑抗震的升板结构中的内隔墙室采用轻质材料,并与柱有可靠连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