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板的提升

第9.4.1条

升板作业宜组织专业队伍进行,并应有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和质量检查制度。

 

第9.4.2条

板的脱模顺序,可按角、边、中柱为序,或由边柱向里逐排进行,每次提升高度不宜大于5mm,使板顺利脱开。盆式提升时,应严格按盆式曲线控制。

 

第9.4.3条

板脱模后,应按基准线进行校核与调整(包括盆式曲线),板搁置前后应测调并做好记录。

 

第9.4.4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应同步控制。一般提升时,板在相邻柱间的提升差异不应超过10mm;搁置差异不应超过5mm。

盆式提升时,以设计盆式曲线为准,板在相邻柱间的提升差异不应超过5mm;搁置差异不应超过3mm;中柱处的板不得出现向上升差值(即反盆现象)

承重销必须放平,两端外伸长度一致。承重销必须支承在型钢提升环或板的支承钢板上。

 

第9.4.5条

在提升过程中,应经常检查机具工作情况、磨损程度、吊杆及套筒的可靠性,并观测柱的竖向偏移和板的水平位移情况。

 

第9.4.6条

若需利用升板提送材料和设备时,应经验算,并在允许范围内堆放。

 

第9.4.7条

板不宜在提升中途悬挂停歇,若遇特殊情况必须悬挂停歇时,应采取有效支承措施。

 

第9.4.8条

板在提升过程中,升板结构不得作为其它设施的支撑点或缆索的支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