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墙体和筒体的施工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10.1.1条

升板结构中现浇混凝土墙体或筒体可采用升滑、升提及滑模施工。

 

第10.1.2条

墙体与筒体的施工,宜在楼板提升阶段同时进行,也可在楼板就位后进行。筒体作为施工阶段的抗侧力结构时,应在提升前施工。在提升过程中,还应按设计要求和提升程序的规定,及时完成板与筒体的连接。

 

第10.1.3条

墙体和筒体模板设计与组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模板应有足够的刚度,以控制变形,施工中的提升架、围圈、板面的变形叠加值,沿模板高度不应大于4mm;

2. 升提、升滑施工的模板装置,可利用顶层板悬挂,应构造简单、使用方便、受力合理。组装时,必须拼缝严密、螺栓紧固、悬挂可靠(图10.1.3)。

 

 

3. 模板高度,升提施工一般为2m,也可按层高配制;升滑施工一般为1.0~1.2m,墙体外模可比内模高0.2m;

4. 升滑施工模板组装的单面倾斜度一般为2/1000~4/1000。

 

第10.1.4条

墙体结构施工阶段应满足本规范中有关的墙体和群柱稳定的设计要求。当实际风荷载大于验算取值时应暂停升提或升滑,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竖向结构的整体稳定。

 

第10.1.5条

升滑施工中,当顶层板需停歇时,为了防止模板与混凝土墙体粘结,应采取空滑措施。

 

第10.1.6条

现浇墙体、筒体施工中,应及时观测其竖向偏差。升提施工应做到每提模一次观测一次,升滑施工则应随时进行观测。

 

第10.1.7条

升提或升滑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内容包括:楼板水平状态、竖向结构的垂直偏差、混凝土强度变化、稳定措施执行情况,以及机械运转情况等。

 

第10.1.8条

升板结构的剪力墙,当群柱稳定满足要求时,可在楼板提升结束后施工,否则,应分阶段插入施工。与柱共同工作的剪力墙,其混凝土的强度不应低于10MPa时,方可提升上层楼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