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1条
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除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及滑模规范的规定外,尚应按表11.1.1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规定验收。
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表11.1.1
升板结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
||
项目 |
允许偏差(mm) | |
标高 |
柱基础杯底 |
±5 |
几何尺寸 |
柱截面 |
±5 |
倾斜度 |
承重销孔底 |
hc/100 |
垂直度 |
柱层间 |
<5 |
中心线位置 |
柱停歇孔、就位孔 |
5 |
提升差异 |
一般升板 |
10(相邻柱间差异) |
就位差异 |
一般升板 |
5(相邻柱间差异) |
柱侧向弯曲 |
柱高在20m以上 |
15 |
※注:
①Hc——柱高,hw——墙高,hc——柱截面高度;
②提升与就位差异应另做差异记录。
第11.1.2条
验收测量的方法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11.1.3条
升板结构验收时应提供下列资料:
1. 柱的施工和吊装记录;
2. 混凝土强度报告;
3. 钢筋及预埋件焊接的试验报告和钢筋出厂合格证;
4.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5. 提升、搁置及就位的差异记录;
6. 有关的技术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日志、提升程序图、测量记录、设计变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