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2.1条
升板结构在施工阶段应进行下列项目的技术复核:
1. 预制钢筋混凝土柱及劲性钢筋混凝土柱的型号、截面尺寸、柱上预留孔洞尺寸及标高;
2. 柱上齿槽的规格与位置;
3. 柱顶顶埋件的规格与位置;
4. 板柱节点预埋件的规格与相对位置;
5. 柱的模板质量与尺寸;
6. 板的模板质量与尺寸以及预留孔洞的尺寸与位置;
7. 板上吊点,包括:提升孔、吊耳、预埋螺栓等的规格与相对位置;
8. 胎模表面平整度及标高;
9. 隔离层质量;
10. 提升环的加工质量及安装位置处的标高;
11. 后浇柱帽模板尺寸及质量;
12. 升提、升滑施工的墙和筒体模板规格尺寸及连接构造;
13. 模壳、芯模、芯模式填充物的规格与材质;
14. 混凝土强度。
第11.2.2条
升板结构除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以及滑模等规范进行隐蔽工程项目验收外,尚应进行下列隐蔽项目的验收:
1. 板、柱、墙的钢筋、预埋件等的规格、数量、位置及焊接、绑扎质量;
2. 柱帽内钢筋的规格、数量、位置及绑扎与焊接质量;
3. 无柱帽节点的焊接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