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一般构造

4.3.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纵筋与型钢的净间距不宜小于30mm,其纵向受力钢筋的最小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的要求。

 

4.3.2

考虑地震作用组合的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宜采用封闭箍筋,其末端应有135°弯钩,弯钩端头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10倍箍筋直径。

 

4.3.3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中纵向受力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应符合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89的规定。型钢的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对梁不宜小于100mm,且梁内型钢翼缘离两侧距离之和(b1+b2),不宜小于截面宽度的1/3;对柱不宜小于120mm(图4.3.3)。

图4.3.3 混凝土保护层最小厚度

 

4.3.4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中的型钢钢板厚度不宜小于6mm,其钢板宽厚比应符合表4.3.4的规定(图4.3.4)。当满足宽厚比限值时,可不进行局部稳定验算。

表4.3.4

型钢钢板宽厚比限值

钢号

         

Q235

<23

<107

<23

<96

Q345

<19

<91

<19

<81

 

图4.3.4 型钢钢板宽厚比

 

4.3.5

在需要设置栓钉的部位,可按弹性方法计算型钢翼缘外表面处的剪应力,相应于该剪应力的剪力由栓钉承担;栓钉承载力应按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J 17-88的规定计算。型钢上设置的抗剪栓钉的直径规格宜选用19mm和22mm,其长度不宜小于4倍栓钉直径,栓钉间距不宜小于6倍栓钉直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