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在选择合理的平面布置、竖向布置,以及在进行荷载和地震作用组合下的内力和位移计算等方面应遵守现行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程的规定。
4.2.2
在进行弹性阶段的内力和位移计算中,除了需要型钢混凝土结构构件的截面换算弹性抗弯刚度外,在考虑构件的剪切变形、轴向变形时,还需要换算截面剪切刚度和轴向刚度。计算中采用了钢筋混凝土的截面刚度和型钢截面刚度叠加的方法。
4.2.3
基于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具有比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更好的延性和耗能特性,为此,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和由它和混凝土结构组成的混合结构,其房屋最大适用高度可以比钢筋混凝土结构作不同程度的提高。对于全部结构构件均采用型钢混凝土结构时,房屋高度可提高 30%~40%,而其结构阻尼比的取值是考虑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阻尼比略低于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阻尼比采用 0.04 。
4.2.4~4.2.5
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的两个极限状态的设计要求,与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 10&emdash;8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J 11&emdash;89 相一致。
4.2.6
抗震等级的划分主要根据不同的设防烈度,不同的结构类型,不同的房屋高度来确定的,因此,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或由它和混凝土结构组成的结构,其抗震等级的划分和选定基本上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 10&emdash;89 相同,只是增加了筒体结构的抗震等级要求。另外,允许型钢混凝土框支剪力墙结构在 8 度设防烈度地区建造,房屋高度可超过 80m ,但不可超过 100m ,抗震等级取一级。
4.2.7
考虑到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延性和耗能能力的特点已在框架柱的轴压比限值中体现了,因此,对于在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按风荷载或地震作用组合的楼层层间位移、顶点位移的限值不作放松,要求满足现行行业标准《高层建筑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 JGJ 3&emdash;91 规定的限值要求。
4.2.8~4.2.9
型钢混凝土梁的最大挠度限值和最大裂缝宽度限值与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 GBJ 10&emdash;89 规定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