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1
高层建筑结构构件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无地震作用组合
有地震作用组合
式中 :结构重要性系数,对安全等级为一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100年及以上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1;对安全等级为二级或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1.0;
:作用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符合本规程第5.6.1~5.6.4条的规定;
: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7.2
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表4.7.2采用;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应按本规程第11.2.21条的规定采用。当仅考虑竖向地震作用组合时,各类结构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应取为1.0。
表 4.7.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
构件类别 |
梁 |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
剪力墙 |
各类构件 |
节点 | |
住宅、公寓 |
受弯 |
偏压 |
偏压 |
偏压 |
局部受压 |
受剪、偏拉 |
受剪 |
办公、旅馆 |
0.75 |
0.75 |
0.80 |
0.85 |
1.0 |
0.85 |
0.8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