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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抗震等级

4.8.1

各抗震设防类别的高层建筑结构,其抗震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甲类、乙类建筑:当本地区的抗震设防烈度为6~8度时,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提高一度的要求;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应符合比9度抗震设防更高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应允许仍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2 丙类建筑:应符合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当建筑场地为Ⅰ类时,除6度外,应允许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降低一度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2

抗震设计时,高层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应根据设防烈度、结构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要求。A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2确定。当本地区的设防烈度为9度时,A级高度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本规程第4.8.3条规定的特一级采用,甲类建筑应采取更有效的抗震措施。

※注:

本规程”r;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即”r;抗震等级为特一级和一、二、三、四级”的简称。

表4.8.2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烈    度

6度

7度

8度

9度

框架

高度(m)

≤30

>30

≤30

>30

≤30

>30

≤25

框架

框架-剪力墙

高度(m)

≤80

>80

≤60

>60

≤60

>60

≤50

框架

剪力墙

剪力墙

高度(m)

≤80

>80

≤80

>80

≤80

>80

≤60

剪力墙

框支-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不应采用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框支框架

筒体

框架核心筒

框架

核心筒

筒中筒

外筒

内筒

板柱-剪力墙

板柱的柱

不应采用

剪力墙

 

※注:

1 接近或等于高度分界时,应结合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适当确定抗震等级;

2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3 板柱-剪力墙结构中框架的抗震等级应与表中”r;板柱的柱”相同。

 

4.8.3

抗震设计时,B级高度丙类建筑钢筋混凝土结构的抗震等级应按表4.8.3确定。

表 4.8.3

A级高度的高层建筑抗震等级

结构类型

烈    度

6度

7度

8度

框架-剪力墙

框架

剪力墙

特一

剪力墙

剪力墙

框支-剪力墙

非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底部加强部位剪力墙

特一

框支框架

特一

特一

框架核心筒

框架

核心筒

特一

筒中筒

外筒

特一

内筒

特一

※注:

底部带转换层的筒体结构,其框支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中框支剪力墙结构的规定采用

 

4.8.4

建筑场地为Ⅲ、Ⅳ类时,对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宜分别按抗震设防烈度8度(0.20g)和9度(0.40g)时各类建筑的要求采取抗震构造措施。

 

4.8.5

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当地下室顶层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端时,地下一层的抗震等级应按上部结构采用,地下一层以下结构的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地下室柱截面每侧的纵向钢筋面积除应符合计算要求外,不应少于地上一层对应柱每侧纵向钢筋面积的1.1倍;地下室中超出上部主楼范围且无上部结构的部分,其抗震等级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三级或四级。9度抗震设计时,地下室结构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8.6

抗震设计时,与主楼连为整体的裙楼的抗震等级不应低于主楼的抗震等级,主楼结构在裙房顶部上、下各一层应适当加强抗震构造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