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在水平力作用下,当高层建筑结构满足下列规定时,可不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不利影响。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
(5.4.1-1)
2. 框架结构:
(5.4.1-2)
式中
:结构一个主轴方向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可按倒三角形分布荷载作用下结构顶点位移相等的原则,将结构的侧向刚度折算为竖向悬臂受弯构件的等效侧向刚度;
:房屋高度;
、
:分别为第
、
楼层重力荷载设计值;
:第
楼层层高;
:第
楼层的弹性等效侧向刚度,可取该层剪力与层间位移的比值;
:结构计算总层数。
5.4.2
高层建筑结构如果不满足本规程第5.4.1条的规定时,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对水平力作用下结构内力和位移的不利影响。
5.4.3
高层建筑结构重力二阶效应,可采用弹性方法进行计算,也可采用对未考虑重力二阶效应的计算结果乘以增大系数的方法近似考虑。结构位移增大系数F1、F1i以及结构构件弯矩和剪力增大系数F2、F2i可分别按下列规定近似计算,位移计算结果仍应满足本规程第4.6.3条的规定。
1. 对框架结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4.3-1)
(5.4.3-2)
2. 对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5.4.3-3)
(5.4.3-4)
5.4.4
高层建筑结构的稳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4.4-1)
2. 框架结构应符合下式要求:
(5.4.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