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how 

Home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附条文说明] > 9 筒体结构设计 >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Show 显示 

Home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附条文说明] > 9 筒体结构设计 >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Show 显示 显示 

Home > 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3-2002[附条文说明] > 9 筒体结构设计 >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 框架-核心筒结构

9.2.1

核心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核心筒的宽度不宜小于筒体总高的1/12,当筒体结构设置角筒、剪力墙或增强结构整体刚度的构件时,核心筒的宽度可适当减小。

 

9.2.2

核心筒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并满足下列要求:

1 墙肢宜均匀、对称布置;

2 筒体角部附近不宜开洞,当不可避免时,筒角内壁至洞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和开洞墙的截面厚度;

3 核心筒外墙的截面厚度不应小于层高的1/20及200mm,对一、二级抗震设计的底部加强部位不宜小于层高的1/16及200mm,不满足时,应按本规程附录D计算墙体稳定,必要时可增设扶壁柱或扶壁墙;在满足承载力要求以及轴压比限值(仅对抗震设计)时,核心筒内墙可适当减薄,但不应小于160mm;

4 筒体墙的水平、竖向配筋不应少于两排;

5 抗震设计时,核心筒的连梁,宜通过配置交叉暗撑、设水平缝或减小梁截面的高宽比等措施来提高连梁的延性。

 

9.2.3

抗震设计时,各层框架柱的地震剪力应参照本规程第8.1.4条的规定予以调整。

 

9.2.4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周边柱间必须设置框架梁。

 

9.2.5

核心筒连梁的受剪截面应符合本规程第9.3.6条的要求,其构造设计应符合本规程第9.3.7~9.3.8条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