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3.1
筒中筒结构的平面外形宜选用圆形、正多边形、椭圆形或矩形等,内筒宜居中。
9.3.2
矩形平面的长宽比不宜大于2。
9.3.3
内筒的边长可为高度的1/12~1/15,如有另外的角筒或剪力墙时,内筒平面尺寸还可适当减小。内筒宜贯通建筑物全高,竖向刚度宜均匀变化。
9.3.4
三角形平面宜切角,外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8,其角部可设置刚度较大的角柱或角筒;内筒的切角长度不宜小于相应边长的1/10,切角处的筒壁宜适当加厚。
9.3.5
外框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柱距不宜大于4m,框筒柱的截面长边应沿筒壁方向布置,必要时可采用T形截面;
2. 洞口面积不宜大于墙面面积的60%,洞口高宽比宜与层高与柱距之比值相近;
3. 外框筒梁的截面高度可取柱净距的1/4;
4. 角柱截面面积可取中柱的1~2倍。
9.3.6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截面尺寸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无地震作用组合:
(9.3.6-1)
2. 有地震作用组合:
1)跨高比大于2.5时:
(9.3.6-2)
2)跨高比不大于2.5时:
(9.3.6-3)
式中
: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截面宽度;
:外框筒梁或内筒连梁截面的有效宽度。
9.3.7
外框筒梁和内筒连梁的构造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抗震设计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10mm;
2. 非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抗震设计时,箍筋间距沿梁长不变,且不应大于100mm,当梁内设置交叉暗撑时,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50mm;
3. 框筒梁上、下纵向钢筋的直径均不应小于16mm,腰筋的直径不应小于10mm,腰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
9.3.8
跨高比不大于2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宜采用交叉暗撑;跨高比不大于1的框筒梁和内筒连梁应采用交叉暗撑,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
2. 全部剪力应由暗撑承担。每根暗撑应由4根纵向钢筋组成,纵筋直径不应小于14mm,其总面积As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1)无地震作用组合时:
(9.3.8-1)
2)有地震作用组合时:
(9.3.8-2)
式中
:暗撑与水平线的夹角;
3. 两个方向斜撑的纵向钢筋均应采用矩形箍筋或螺旋箍筋绑成一体,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箍筋间距不应大于2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一半;端部加密区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加密区长度不应小于600mm及梁截面宽度的2倍;
4. 纵筋伸入竖向构件的长度不应小于lal,非抗震设计时lal可取la;抗震设计时lal宜取1.15la;
5. 梁内普通箍筋的配置应符合本规程第9.3.7条的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