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1
混合结构房屋的结构布置除应符合本章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程第4.3节及4.4节的有关规定。
11.2.2
建筑平面的外形宜简单规则,宜采用方形、矩形等规则对称的平面,并尽量使结构的抗侧力中心与水平合力中心重合。建筑的开间、进深宜统一。
11.2.3
混合结构的竖向布置宜符合下列要求:
1. 结构的侧向刚度和承载力沿竖向宜均匀变化,构件截面宜由下至上逐渐减小,无突变;
2. 当框架柱的上部与下部的类型和材料不同时,应设置过渡层;
3. 对于刚度突变的楼层,如转换层、加强层、空旷的顶层、顶部突出部分、型钢混凝土框架与钢框架的交接层及邻近楼层,应采取可靠的过渡加强措施;
4. 钢框架部分采用支撑时,宜采用偏心支撑和耗能支撑,支撑宜连续布置,且在相互垂直的两个方向均宜布置,并互相交接;支撑框架在地下部分,宜延伸至基础。
11.2.4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不大于130m时,宜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7度抗震设防且房屋高度大于130m及8、9度抗震设防时,应在楼面钢梁或型钢混凝土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交接处及筒体四角设置型钢柱。
11.2.5
混合结构体系的高层建筑,应由钢筋混凝土筒体承受主要的水平力,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延性。
11.2.6
混合结构中,外围框架平面内梁与柱应采用刚性连接;楼面梁与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可采用刚接或铰接。
11.2.7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结构中,当采用H形截面柱时,宜将柱截面强轴方向布置在外围框架平面内;角柱宜采用方形、十字形或圆形截面。
11.2.8
混合结构中,可采用外伸桁架加强层,必要时可同时布置周边桁架。外伸桁架平面宜与抗侧力墙体的中心线重合。外伸桁架应与抗侧力墙体刚接且宜伸入并贯通抗侧力墙体,外伸桁架与外围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接。
11.2.9
当布置有外伸桁架加强层时,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由于外柱与混凝土筒体竖向变形差异引起的桁架杆件内力的变化。
11.2.10
楼面宜采用压型钢板现浇混凝土组合楼板、现浇混凝土楼板或预应力叠合楼板,楼板与钢梁应可靠连接。
11.2.11
对于建筑物楼面有较大开口或为转换楼层时,应采用现浇楼板。对楼板开口较大部位宜采用考虑楼板变形的程序进行内力和位移计算,或采取设置刚性水平支撑等加强措施。
11.2.12
在进行弹性阶段的内力和位移计算时,对钢梁及钢柱可采用钢材的截面计算,对型钢混凝土构件的刚度可采用型钢部分刚度与钢筋混凝土部分的刚度之和。
           (11.2.12-1)
        (11.2.12-2)
        (11.2.12-3)
式中
、
、
:钢筋混凝土部分的截面抗弯刚度、轴向刚度及抗剪刚度;
、
、
:型钢部分的截面抗弯刚度,轴向刚度及抗剪刚度。
11.2.13
在进行结构弹性分析时,宜考虑钢梁与混凝土楼面的共同作用,梁的刚度可取钢梁刚度的1.5~2.0倍,但应保证钢梁与楼板有可靠的连接。
11.2.14
内力和位移计算中,设置外伸桁架的楼层应考虑楼板在平面内的变形。
11.2.15
竖向荷载作用计算时,宜考虑柱、墙在施工过程中轴向变形差异的影响,并宜考虑在长期荷载作用下由于钢筋混凝土筒体的徐变收缩对钢梁及柱产生的内力不利影响。
11.2.16
当钢筋混凝土筒体先于钢框架施工时,应考虑施工阶段钢筋混凝土筒体在风力及其他荷载作用下的不利受力状态,型钢混凝土构件应验算在浇筑混凝土之前钢框架在施工荷载及可能的风载作用下的承载力、稳定及位移,并据此确定钢框架安装与浇筑混凝土楼层的间隔层数。
11.2.17
柱间钢支撑两端与柱或钢筋混凝土筒体的连接可作为铰接计算。
11.2.18
混合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可取为0.04。
11.2.19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抗震设计时,钢筋混凝土筒体及型钢混凝土框架的抗震等级应按表11.2.19确定,并应符合相应的计算和构造措施。
表 11.2.19
|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抗震等级 | ||||||||
| 结 构 类 型 | 6 | 7 | 8 | 9 | ||||
| 钢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高度(m) | ≤150 | >150 | ≤130 | >130 | ≤100 | >100 | ≤70 | 
| 钢筋混凝土筒体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
| 型钢混凝土框架-钢筋混凝土筒体 | 钢筋混凝土筒体 | 二 | 二 | 二 | 一 | 一 | 特一 | 特一 | 
| 型钢混凝土框架 | 三 | 二 | 二 | 一 | 一 | 一 | 一 | |
11.2.20
钢-混凝土混合结构中的钢构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及《高层民用建筑钢结构技术规程》JGJ 99进行设计;钢筋混凝土构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设计规范》GB 50010及本规程第7章的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型钢混凝土构件可按现行行业标准《型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技术规程》JGJ 138进行截面设计。
11.2.21
有地震作用组合时,型钢混凝土构件和钢构件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按表11.2.21-1和11.2.21-2选用。
表11.2.21-1
| 型钢混凝土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 |||||
| 正截面承载力计算 | 斜截面承载力计算 | 连接 | |||
| 粱 | 柱 | 剪力墙 | 支撑 | 各类构件及节点 | 焊缝及高强螺栓 | 
| 0.75 | 0.80 | 0.85 | 0.85 | 0.85 | 0.90 | 
※注:
轴压比小于0.15的偏心受压柱,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应取0.75
表11.2.21-2
| 钢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γRE | ||||
| 钢梁 | 钢柱 | 钢支撑 | 节点及连接螺栓 | 连接焊缝 | 
| 0.75 | 0.75 | 0.80 | 0.85 | 0.90 | 
11.2.22
型钢混凝土构件中,型钢钢板的宽厚比满足表11.2.22的要求时,可不进行局部稳定验算(图11.2.22)。
表11.2.22
| 型钢钢板宽厚比 | |||||
| 钢 号 | 粱 | 柱 | 钢管柱 | ||
| b/tf | hw/tw | b/tf | hw/tw | D/tw | |
| Q235 | <23 | <107 | <23 | <96 | <150 | 
| Q345 | <19 | <91 | <19 | <81 | <1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