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1
桩基可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桩、灌注桩或钢桩。桩基承台可选用:柱下单独承台、双向交叉梁、筏形承台、箱形承台。桩基选择和承台设计应根据上部结构类型、荷载大小、桩穿越的土层、桩端持力层土类、地下水位、施工条件和经验、制桩材料供应条件等因素综合考虑,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确保工程质量。
12.4.2
桩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等直径桩的中心距不应小于3倍桩横截面的边长或直径;扩底桩中心距不应小于扩底直径的1.5倍,且两个扩大头间的净距不宜小于1m;
2 布桩时,宜使各桩承台承载力合力点与相应竖向永久荷载合力作用点重合,并使桩基在水平力产生的力矩较大方向有较大的抵抗矩;
3 平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柱下或墙下,必要时可满堂布置,核心筒下可适当加密布桩;梁板式桩筏基础,桩宜布置在基础梁下或柱下;桩箱基础,宜将桩布置在墙下。直径不小于800mm的大直径桩可采用一柱一桩,并宜设置双向连系梁连接各桩;
4 应选择较硬土层作为桩端持力层。桩径为d的桩端全截面进入持力层的深度,对于粘性土、粉土不宜小于2d;砂土不宜小于1.5d;碎石类土不宜小于1d。当存在软弱下卧层时,桩基以下硬持力层厚度不宜小于4d。
抗震设计时,桩进入碎石土、砾砂、粗砂、中砂、密实粉土、坚硬粘性土的深度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类土尚不应小于1.5m。
12.4.3
甲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建筑体型复杂或桩端以下存在软弱土层的乙级设计等级的桩基础、对沉降有严格要求的建筑的桩基础以及采用摩擦型桩的桩基础,应进行沉降计算。
受较大水平作用或对水平变位要求严格的建筑桩基,应验算其水平变位。
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桩基沉降时,荷载效应应采用准永久组合;验算桩基的横向变位、抗裂、裂缝宽度时,根据使用要求和裂缝控制等级分别采用荷载的标准组合、准永久组合或标准组合并考虑长期作用影响。
12.4.4
钢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桩可采用管型或H型,其材质应符合现行有关规范规定;
2 钢桩的分段长度不宜超过12~15m,焊接接头应采用等强连接;
3 钢桩防腐处理可采用增加腐蚀余量等措施;当钢管桩内壁同外界隔绝时,可不考虑内壁防腐。钢桩的腐蚀速率当无实测资料时,如桩顶在地下水位以下且地下水无侵蚀性,可取每年0.03mm,且腐蚀预留量不应小于2mm。
12.4.5
桩与承台的连接宜符合下列要求:
1 桩顶嵌入承台的长度,对大直径桩不宜小于100mm,对中小直径的桩不宜小于50mm;
2 混凝土桩的桩顶纵筋应伸入承台内,其锚固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