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2
A 级高度钢筋混凝土高层建筑指符合表 4.2.2-1 高度限值的建筑,也是目前数量最多,应用最广泛的建筑。当框架-剪力墙、剪力墙及简体结构超出表 4.2.2-1 的高度时,列入B级高度高层建筑。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最大适用高度不宜超过表 4.2.2-2 的规定,并应遵守本规程规定的更严格的计算和构造措施。为保证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设计质量,抗震设计的B级高度的高层建筑,需按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超限高层建筑的抗震审查复核。
对于房屋高度超过A级高度高层建筑最大适用高度的框架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以及9度抗震设计的各类结构,因研究成果和工程经验尚显不足,在B级高度高层建筑中未予列入。
具有较多短肢剪力墙的剪力墙结构的抗震性能有待进一步研究和工程实践检验,本规程第7.1.2条规定其最大适用高度比剪力墙结构适当降低,7度时不应大于100m、 8 度时不应大于60m;B级高度高层建筑及9度时的A级高度高层建筑不应采用这种结构。
高度超出表4.2.2-2的特殊工程,则应通过专门的审查、论证,补充多方面的计算分析,必要时进行相应的结构试验研究,采取专门的加强构造措施,才能予以实施。
框架-核心筒结构中,除周边框架外,内部带有部分仅承受竖向荷载的柱与无梁楼板时,不属于本条所说的板柱&emdash;剪力墙结构。
本规程最大适用高度表中,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度均低于框架-核心筒结构的高度,其主要原因是,本规程的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相对于框架-剪力墙结构的剪力墙较强,核心筒成为主要抗侧力构件。
4.2.3
高层建筑的高宽比,是对结构刚度、整体稳定、、承载能力和经济合理性的宏观控制。表4.2.3-1大体上保持了 JGJ 3&emdash;91 规程的规定。从目前大多数常规 A 级高度高层建筑来看,这一限值是各方面都可以接受的,也是比较经济合理的。
本条增加了表 4.2.3-2 对于 B 级高度高层建筑高宽比的规定。鉴于本规程对 B 级高度高层建筑规定了更严格的计算分析和构造措施要求,考虑到实际情况,B级高度高层建筑的高宽比略大于A级高度高层建筑,目前国内超限高层建筑中,高宽比超过这一限制的是极个别的,例如上海金茂大厦 (88 层,420m) 为 7.6 ,深圳地王大厦 (81 层,320m) 为 8.8 。
在复杂体型的高层建筑中,如何计算高宽比是比较难以确定的问题。一般场合,可按所考虑方向的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但对突出建筑物平面很小的局部结构(如楼梯间、电梯间等),一般不应包含在计算宽度内;对于不宜采用最小投影宽度计算高宽比的情况,应有设计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合理的计算方法;对带有裙房的高层建筑,当裙房的面积和刚度相对于其上部塔楼的面积和刚度较大时,计算高宽比的房屋高度和宽度可按裙房以上部分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