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6 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

5.6.1~5.6.4

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的组合是根据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 GB 50009 第 3.2 节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第 5.4 节的有关规定,结合高层建筑的自身特点制定的。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且永久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 1.35) 时,仅考虑楼面活荷载效应参与组合,组合值系数一般取 0.7 ,风荷载效应不参与组合(组合值系数取 0.0) ;无地震作用效应组合且可变荷载效应起控制作用(永久荷载分项系数取 1.2) 的场合,、当风荷载作为主要可变荷载、楼面活荷载作为次要可变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分别取 1.0 、 0.7 ;对书库、档案库、储藏室、通风机房和电梯机房等楼面活荷载较大且相对固定的情况,其楼面活荷载组合值系数应由 0.7 改为 0.9 。当楼面活荷载作为主要可变荷载、风荷载作为次要可变荷载时,其组合值系数分别取 1.0 和 0.6 。

有地震作用效应组合时,当本规程有规定时,地震作用效应标准值应首先乘以相应的调整系数,然后再进行效应组合。如框架-剪力墙结构有关地震剪力的调整、薄弱层剪力增大、楼层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剪重比)调整、框支柱地震轴力的调整等。

5.6.5 对非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应按 (5.6.1) 式计算荷载效应的组合;对抗震设计的高层建筑结构,应同时按 (5.6.1) 式和 (5.6.3) 式计算荷载效应和地震作用效应组合,并按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如强柱弱梁、强剪弱弯等),对组合内力进行必要的调整。同一构件的不同截面或不同设计要求,可能对应不同的组合工况;应分别进行验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