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1
施工测量方案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1) 工程概况:场地位置、面积与地形情况,工程总体布局、建筑面积、层数与高度,结构类型,施工工期、本工程的特点与对施工的特殊要求。
(2) 施工测量基本要求:场地、建筑物与建筑红线的关系,定位条件及工程设计、施工对测量精度与进度的要求。
(3) 场地准备测量:根据设计总平面图与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确定拆迁次序与范围,测定需要保留的原有地下管线、地下建(构)筑物与名贵树木的树冠范围,场地平整与暂设工程定位放线工作内容。
(4) 起始依据校测:对起始依据点(包括建筑红线桩点、水准点)或原有地上、地下建(构)筑物,均应进行校测。
(5) 场区控制网测设:根据场区情况、设计与施工的要求,按照便于施工、控制全面又能长期保留的原则,测设场区平面控制网与高程控制网。
(6) 建筑物定位与基础施工测量:建筑物定位与主要轴线控制桩、扩坡桩、基桩的定位与监测,基础开挖与± 0.000 以下各层施工测量。
(7) ± 0.000 以上施工测量:首层、非标准层与标准层的结构测量放线、竖向控制与标高传递。
(8) 室内、外装饰与安装测量:会议室、大厅、外饰面、玻璃幕墙等室内外装饰测量。各种管线、电梯、旋转餐厅等的安装测量。
(9) 竣工测量与变形观测:竣工现状总图的编绘与各单项工程竣工测量,根据设计与施工要求的变形观测的内容、方案及要求。
(10) 验线工作:明确各分项工程测量放线后,应由哪一级验线与验线的内容。
(11) 施工测量工作的组织与管理:根据施工安排制定施工测量工作进度计划、使用仪器型号、数量,附属工具、记录表格等用量计划,测量人员与组织等。
13.2.2
平面控制应包括定位依据点、依据方位和建筑物的主轴线。建筑物主轴线,一般指建筑物定位的十字线。建筑物的定位依据有以下几种:
(1) 城市规划部门给定的城市测量平面控制点或建筑红线;
(2) 场区控制网或建筑物控制网;
(3) 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心线。
建筑物定位的条件,应当是能惟一确定建筑物位置的几何条件。最常用的定位条件是能惟一确定建筑物的一个点位与一个边的方向。
(1) 当以城市测量控制点或场区控制网定位时,应选择精度较高的点位和方向为依据;
(2) 当以建筑红线定位时,应选择沿主要街道的建筑红线为依据,并以较长的已知边测设较短的边;
(3) 当以原有建(构)筑物或道路中心线定位时,应选择外廓(或中心线)规整的永久性建(构)筑物为依据。
表 13.2.2 的技术指标与《工程测量规范》 GB 50026 中有关规定一致,等级分类标准可参照《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45 的有关规定。
13.2.3 表 13.2.3 基础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取自《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3 的有关规定。
13.2.4
高层建筑结构施工,要逐层向上投测轴线,尤其是对结构四廓轴线的投测直接影响结构的竖向偏差。测量偏差根据目前国内高层建筑施工已达到的水平,本条的规定可以达到。竖向投测前,应对建筑物轴线控制桩事先进行校测,确保其位置准确。
竖向投测的方法,当建筑高度在 50m 以下时,宜使用在建筑物外部施测的外控法;当建筑高度高于 50m 时,宜使用在建筑物内部施测的内控法,内控法宜使用激光经纬仪或激光铅直仪。
13.2.6
附合测法是根据一个已知标高点引测到场地后,再与另一个已知标高点附合校核,以保证引测标高的准确性。
13.2.7
标高竖向传递可采用钢尺直接量取,或采用测距仪量测。施工层抄平之前,应先校测由首层传递上来的三个标向点,当其标高差值小于 3mm 时,以其平均点作为标高引测水平线;抄平时,宜将水准仪安置在测点范围的中心位置。
建筑物下沉与地层土质、基础构造、建筑高度等有关,下沉量一般在基础设计中有预估值,若能在基础施工中预留下沉量(即提高基础标高),有利于工程竣工后建筑与市政工程标高的衔接。
13.2.9
对于深基础施工的护坡桩倾斜,以及因降水而引起附近建(构)筑物的下沉与倾斜等的变形观测,均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和现场的安全监测中按有关规程技术要求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