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岩溶与土洞

第6.5.1条   

在碳酸盐类岩石地区,如有溶洞、溶蚀裂隙、土洞等现象存在时,应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

 

第6.5.2条   

在岩溶地区,当基础底面以下的土层厚度大于三倍独立基础底宽,或大于六倍条形基础底宽,且在使用期间不具备形成土洞的条件时,可不考虑岩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并可按本规范第五章有关规定进行地基计算。

 

第6.5.3条   

基础位于微风化硬质岩石表面时,对于宽度小于lm的竖向溶蚀裂隙和落水洞近旁地段,可不考虑其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当在岩体中存在倾斜软弱结构面时,应按本规范公式(5.4.1)进行地基稳定性验算。

 

第6.5.4条   

当溶洞顶板与基础底面之间的土层厚度小于本规范第6.5.2条规定的要求时,应根据洞体大小、顶板形状、岩体结构及强度、洞内充填情况以及岩溶水活动等因素进行洞体稳定性分析。如地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考虑溶洞对地基稳定性的影响,但必须按本章第二节设计。

1.溶洞被密实的沉积物填满,其承载力超过150kPa,且无被水冲蚀的可能性;

2.洞体较小,基础尺寸大于洞的平面尺寸,并有足够的支承长度;

3.微风化的硬质岩石中,洞体顶板厚度接近或大于洞跨。

 

第6.5.5条   

对岩溶水通道堵塞或涌水,有可能造成场地暂时性淹没的地段,或经工程地质评价属于不稳定的岩溶地基,未经处理不宜作建筑地基。

 

第6.5.6条   

对地基稳定性有影响的岩溶洞隙,应根据其位置、大小、埋深、围岩稳定性和水文地质条件综合分析,因地制宜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对洞口较小的洞隙,宜采用镶补、嵌塞与跨盖等方法处理;

2.对洞口较大的洞隙,宜采用梁、板和拱等结构跨越。跨越结构应有可靠的支承面。梁式结构在岩石上的支承长度应大于梁高的1.5倍,也可采用浆砌块石等堵塞措施;

3.对于围岩不稳定、风化裂隙破碎的岩体,可采用灌浆加固和清爆填塞等措施;

4.对规模较大的洞隙,可采用洞底支撑或调整柱距等方法处理。

 

第6.5.7条

有地下水强烈地活动于岩土交界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地下水作用所形成的土洞对建筑地基的影响,预估地下水位在使用期间变化的可能性。总图布置前,勘察单位应提出场地土洞发育程度的分区资料。施工时,应沿基槽认真查明基础下土洞的分布位置。

 

第6.5.8条   

在地下水位高于基岩表面的岩溶地区,应考虑由人工降低地下水引起土洞或地表塌陷的可能性。塌陷区的范围及方向可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和抽水试验的观测结果综合分析确定。在塌陷范围内不允许采用天然地基。在已有建筑物附近抽水时,应考虑降水的影响。

 

第6.5.9条   

由地表水形成的土洞或塌陷地段,应采取地表截流、防渗或堵漏等措施。应根据土洞埋深,分别选用挖填、灌砂等方法进行处理。

由地下水形成的塌陷及浅埋土洞,应清除软土,抛填块石作反滤层,面层用粘土夯填;深埋土洞宜用砂、砾石或细石混凝土灌填。在上述处理的同时,尚应采用梁、板或拱跨越。对重要的建筑物,可采用桩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