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建筑措施

第7.3.1条   

在满足使用和其他要求的前提下,建筑体型应力求简单。当建筑体型比较复杂时,宜根据其平面形状和高度差异情况,在适当部位用沉降缝将其划分成若干个刚度较好的单元;当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较大时,可将两者隔开一定距离,当拉开距离后的两单元必须连接时,应采用能自由沉降的连接构造。

 

第7.3.2条   

建筑物的下列部位,宜设置沉降缝:

1.建筑平面的转折部位;

2.、高度差异或荷载差异处;

3.长高比过大的砌体承重结构或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的适当部位;

4.地基土的压缩性有显著差异处;

5.建筑结构或基础类型不同处;

6.分期建造房屋的交界处。

沉降缝应有足够的宽度,缝宽可按表7.3.2选用。
 

第7.3.3条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可按表7.3.3选用。

 

表 7.3.2

房屋沉降缝的宽度

房屋层数

沉降缝宽度(mm)

二~三
四~五
五层以上

50-80
80-120
不小于120

 

表7.3.3

相邻建筑物基础间的净距(m)

被影响建筑
的长高比

2.0≤L/Hf<3.0

3.0≤L/Hf<5.0

影响建筑的预估平
均沉降量s(mm)

70-150
160-250
260-400
>400

2-3
3-6
6-9
9-12

3-6
6-9
9-12
≥12

※注:

1.表中L为建筑物长度或沉降缝分隔的单元长度(m);Hf
为自基础底面标高算起的建筑物高度(m);
2.当被影响建筑的长高比为1.5<L/Hf<2.0时,其间净距可适当缩小。 

 

第7.3.4条   

相邻高耸结构或对倾斜要求严格的构筑物的外墙间隔距离,应根据倾斜允许值计算确定。

 

第7.3.5条   

建筑物各组成部分的标高,应根据可能产生的不均匀沉降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1.室内地坪和地下设施的标高,应根据预估沉降量予以提高。建筑物各部分(或设备之间)有联系时,可将沉降较大者标高提高;

2.建筑物与设备之间,应留有净空。当建筑物有管道穿过时,应预留孔洞,或采用柔性的管道接头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