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  设计计算

第9.2.1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计算时,应根据场地的实际土层分布,地下水条件,环境控制条件,按基坑开挖施工过程的实际工况设计。
支护结构构件截面设计时,荷载效应组合的设计值应按本规范公式(3.0.5-4)的原则确定。

 

第9.2.2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应进行稳定性验算。基坑稳定安全系数取值,当有地区工程经验时应以地区经验为准.务项稳定验算要求如下:
桩式、墙式支护结构的抗倾覆稳定和抗水平推移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T和附录U验算;整体抗滑稳定可按本规范第5.4.1条验算;坑底抗隆起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V验算;坑底抗渗稳定可按本规范附录W验算。

 

第9.2.3条   

桩式、墙式支护结构可根据静力平衡条件初步选定墙体的入土深度,在进行整体稳定性和墙体变形验算后综合确定墙体的入土深度。当坑底为饱和土时,应进行坑底抗隆起验算,有渗流时尚应进行抗渗流稳定的验算。

 

第9.2.4条   

悬臂支护结构,宜按静力平衡法进行计算分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T的规定;带支撑或锚杆支护结构,宜按侧向弹性地基反力法进行计算分析并应符合本规范附录U的规定,同时应考虑支撑或锚定点的位移,支撑刚度及施工工况等的影响。

 

第9.2.5条   

因支护结构变形,岩土开挖及地下水条件引起的基坑内外土体变形应按以下条件控制:

1.不得影响地下结构尺寸,形状和正常施工;

2.不得影响既有桩基的正常使用;

3.对周边已有建(构)筑物引起的沉降不得超过本规范有关章节规定的要求;

4.不得影响周边管线的正常使用。

 

第9.2.6条   

基坑开挖与支护应根据工程需要,周边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可采用降低地下水位,隔离地下水,坑内明排或组合方法等对地下水进行控制,设计时尚应考虑由于降水,排水引起的地层变形的影响,当采用明排水时应作反滤层,停止降水时应采取保证结构物不上浮的措施。

 

第9.2.7条   

预应力土层锚杆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层锚杆锚固段不宜设置在未经处理的软弱土层,不稳定土层和不良地质地段。

2.锚杆锚固体上排和下排间距不宜小于2.5m,水平方向间距不宜小于1.5m。锚杆锚固段上覆土层厚度不宜小于4.0m.锚杆的倾角宜为15°-35°。

3.锚杆杆体材料宜选用钢绞线或热轧带肋钢筋,当锚杆抗拔极限承载力小于500kN时,可采用Ⅱ级或Ⅲ级钢筋。

4.锚杆预应力筋的截面面积按下式确定:

 

       (9.2.7)

 

式中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单根锚杆所承受的拉力值;
 

:张拉应力控制系数,对热处理钢筋宜取0.65,对钢绞线宜取0.75;
 

:钢筋、钢绞线强度设计值。
 

5.锚杆锚固段在最危险滑动面以外的有效计算长度应满足稳定计算要求,且自由段长度不得少于5m。

6.锚杆轴向拉力特征值应按本规范附录X土层锚杆试验确定。

7.锚杆应在锚固体和外锚头强度达到15.0MPa以上后逐根进行张拉锁定,张拉荷载宜为设计轴向拉力的1.05-1.1倍,并应在稳定5-10min后,退至锁定荷载锁定。锚杆锁定拉力可取锚杆最大轴向拉力值的0.7-0.85倍。

 

第9.2.8条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必须采用稳定的结构体系和连接构造,其刚度应满足变形计算要求。对排桩式支护结构应设置帽梁和腰梁。

 

第9.2.9条  

支护结构的内支撑系统,根据其布置形式,可视作平面杆件,按与支护桩,墙节点处的变形协调条件,计算其内力与变形。

 

第9.2.10条   

支护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现浇钢筋混凝土支护结构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得低于C20。

2.桩,墙式支护结构的顶部应设置圈梁,其宽度应大于桩、墙的厚度.桩、墙顶嵌入圈梁的深度不宜小于50mm,桩墙内竖向钢筋锚入圈梁内的长度宜按受拉锚固要求确定。

3.支撑和腰梁的纵向钢筋直径不宜小于16mm,箍筋直径不应小于8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