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附录Q.0.1条
单桩竖向静载荷试验的加载方式,应按慢速维持荷载法。
第附录Q.0.2条
加载反力装置宜采用锚桩。当采用堆载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1.堆载加于地基的压应力不宜超过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2.堆载的限值可根据其对试桩和对基准桩的影响确定,
3.堆载量大时,宜利用桩(可利用工程桩)作为堆载的支点。
4.试验反力装置的最大抗拔或承重能力应满足试验加载的要求。
第附录Q.0.3条
试桩,锚桩(压重平台支座)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应符合表Q.0.3的规定。
Q.0.3
试桩,锚桩和基准桩之间的中心距离 |
|||
---|---|---|---|
反力系统 |
试桩与锚桩 |
试桩与基准桩 |
基准桩与锚桩 |
锚桩横梁反力装置 |
≥4d且 |
≥4d且 |
≥4d且 |
※注:
d──试桩或锚桩的设计直径,取其较大者(如试桩或锚桩为扩底桩时,试桩与锚桩的中心距尚不应小于2倍扩大端直径)。
第附录Q.0.4条
开始试验的时间:预制桩在砂土中入土7天后;粘性土不得少于15天;对于饱和软粘土不得少于25天。灌注桩应在桩身混凝土达到设计强度后,才能进行。
第附录Q.0.5条
加荷分级不应小于8级,每级加载量宜为预估极限荷载的1/8~1/10。
第附录Q.0.6条
测读桩沉降量的间隔时间:每级加载后,每第5、10、15min时各测读一次,以后每隔15min读一次,累计一小时后每隔半小时读一次.。
第附录Q.0.7条
在每级荷载作用下,桩的沉降量连续两次在每小时内小于0.1mm时可视为稳定。
第附录Q.0.8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终止加载:
1.当荷载-沉降(Q-s)曲线上有可判定极限承载力的陡降段,且桩顶总沉降量超过40mm;
2.△sn+1/△sn≥2,且经24小时尚未达到稳定;
3.25m以上的非嵌岩桩,Q-s曲线呈缓变型时,桩顶总沉降量大于60-80mm;
4.在特殊条件下,可根据具体要求加载至桩顶总沉降量大于100mm。
※注:
1.△sn---第n级荷载的沉降增量;△sn+1---第n+1级荷载的沉降增量;
2.桩底支承在坚硬岩(土)层上,桩的沉降量很小时,最大加载量不应小于设计荷载的两倍。
第附录Q.0.9条
卸载观测:每级卸载值为加载值的两倍。卸载后隔15min测读一次,读两次后,隔半小时再读一次,即可卸下一级荷载。全部卸载后,隔3-4小时再测读一次。
第附录Q.0.10条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方法确定:
1.作荷载-沉降(Q-s)曲线和其他辅助分析所需的曲线。
2.当陡降段明显时,取相应于陡降段起点的荷载值。
3.当出现本附录Q.0.8第二款的情况,取前一级荷载值。
4.Q-s曲线呈缓变型时,取桩顶总沉降量s=40mm所对应的荷载值,当桩长大于40m时,宜考虑桩身的弹性压缩。
5.按上述方法判断有困难时,可结合其他辅助分析方法综合判定。对桩基沉降有特殊要求者,应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6.参加统计的试桩,当满足其极差不超过平均值的30%时,可取其平均值为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极差超过平均值的30% 时,宜增加试桩数量并分析离差过大的原因,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确定极限承载力。
※注:
对桩数为3根及3根以下的柱下桩台,取最小值。
7.将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除以安全系数2,为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R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