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1
对于一般建筑物和受水平力(包括力矩与水平剪力)较小的高层建筑群桩基础,应按下列公式计算柱、墙、核心筒群桩中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桩顶作用效应:
1 竖向力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1.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
(5.1.1-2)
2 水平力
(5.1.1-3)
式中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作用于承台顶面的的竖向力;
──桩基承台和承台上土自重标准值,对稳定的地下水位以下部分应扣除水的浮力;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偏心竖向力作用下,第i基桩或复合基桩的竖向力;
、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作用于承台底面的外力,绕通过桩群形心的x、y主轴的力矩;;
、
、
、
──第i、j基桩或复合桩至y、x轴的距离;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用于承台底面的水平力;
──按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计算的用于第i基桩或复合桩基的水平力;
──桩基中的桩数。
5.1.2
对于主要承受竖向荷载的抗震设防区低承台桩基,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桩顶作用效应计算可不考虑地震作用:
1 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的建筑物;
2 建筑场地位于建筑抗震的有利地段。
5.1.3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桩基,计算各基桩的作用效应、桩身内力和位移时,宜考虑承台(包括地下墙体)与基桩协同工作和土的弹性抗力作用,其计算方法可按本规范附录C 进行:
1 位于8 度和8 度以上抗震设防区和其他受较大水平力的高层建筑,当其桩基承台刚度较大或由于上部结构与承台协同作用能增强承台的刚度时;
2 受较大水平力及8 度和8 度以上地震作用的高承台桩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