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1
桩基竖向承载力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1)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2)
2.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
轴心竖向力作用下
(5.2.1-3)
偏心竖向力作用下,除满足上式外,尚应满足下式的要求:
(5.2.1-4)
式中
: 荷载效应标准组合轴心竖向力作用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平均竖向力;
: 地震作用效应和荷载效应标准组合下,基桩或复合基桩的最大竖向力;
5.2.2
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应按下式确定
(5.2.2)
式中
: 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
: 安全系数,取K=2。
5.2.3
对于端承型桩基、桩数少于4 根的摩擦型柱下独立桩基、或由于地层土性、使用条件等因素不宜考虑承台效应时,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应取单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5.2.4
对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摩擦型桩基,宜考虑承台效应确定其复合基桩的竖向承载力特征值:
1. 上部结构整体刚度较好、体型简单的建(构)筑物;
2. 对差异沉降适应性较强的排架结构和柔性构筑物;
3. 按变刚度调平原则设计的桩基刚度相对弱化区;
4. 软土地基的减沉复合疏桩基础。
5.2.5
考虑承台效应的复合基桩竖向承载力特征值可按下列公式确定:
不考虑地震作用时
(5.2.2-1)
考虑地震作用时
(5.2.5-2)
(5.2.5-3)
式中
: 承台效应系数;
: 承台下1/2承台宽度且不超过5m深度范围内各层土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按厚度加权的平均值;
: 计算基桩所对应的承台底净面积;
: 桩身截面面积;
A : 为承台计算域面积。对于柱下独立桩基,A为承台总面积;对于桩筏基础,A为柱、墙筏板的1/2跨距和悬臂边2.5倍筏板厚度所围成的面积;桩集中布置与单片墙下的桩筏基础,取墙两边各1/2跨围成的面积,按条基计算;
: 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采用。
当承台底为可液化土、湿陷性土、高灵敏度软土、欠固结土、新填土时,沉桩引起超
孔隙水压力和土体隆起时,不考虑承台效应,取=0。
表5.2.5
承台效应系数 |
|||||
Bc/l Sa/d |
3 |
4 |
5 |
6 |
>6 |
≤0.4 |
0.06~0.08 |
0.14~0.17 |
0.22~0.26 |
0.32~0.38 |
0.50~0.80 |
0.4~0.8 |
0.08~0.10 |
0.17~0.20 |
0.26~0.30 |
0.38~0.44 |
|
>0.8 |
0.10~0.12 |
0.20~0.22 |
0.30~0.34 |
0.44~0.50 |
|
单排桩条形承台 |
0.15~0.18 |
0.25~0.30 |
0.38~0.45 |
0.50~0.60 |
※注
1. 表中Sa/d为桩中心距与桩径之比;Bc/l为承台宽度与桩长之比。当计算基桩为非正方形排列时,Sa=(A/n)^0.5,A为承台计算域面积,n为总桩数。
2. 对于桩布置于墙下的箱、筏承台,可按单排桩条基取值。
3. 对于单排桩条形承台,当承台宽度小于1.5d时,按非条形承台取值。
4. 对于采用后注浆灌注桩的承台,宜取低值。
5. 对于饱和黏性土中的挤土桩基、软土地基上的桩基承台,宜取低值的0.8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