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 静压沉桩

7.5.1

采用静压沉桩时,场地地基承载力不应小于压桩机接地压强的1.2 倍,且场地应平整。

 

7.5.2

静力压桩宜选择液压式和绳索式压桩工艺;宜根据单节桩的长度选用顶压式液压压桩机和抱压式液压压桩机。

 

7.5.3

选择压桩机的参数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压桩机型号、桩机质量(不含配重)、最大压桩力等;
2 压桩机的外型尺寸及拖运尺寸;
3 压桩机的最小边桩距及最大压桩力;
4 长、短船型履靴的接地压强;
5 夹持机构的型式;
6 液压油缸的数量、直径,率定后的压力表读数与压桩力的对应关系;
7 吊桩机构的性能及吊桩能力。

 

7.5.4

压桩机的每件配重必须用量具核实,并将其质量标记在该件配重的外露表面;液压式压桩机的最大压桩力应取压桩机的机架重量和配重之和乘以0.9。

 

7.5.5

当边桩空位不能满足中置式压桩机施压条件时,宜利用压边桩机构或选用前置式液压压桩机进行压桩,但此时应估计最大压桩能力减少造成的影响。

 

7.5.6

当设计要求或施工需要采用引孔法压桩时,应配备螺旋钻孔机,或在压桩机上配备专用的螺旋钻。当桩端持力层需进入较坚硬的岩层时,应配备可入岩的钻孔桩机或冲孔桩机。

 

7.5.7

最大压桩力不得小于设计的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标准值,必要时可由现场试验确定。

 

7.5.8

静力压桩施工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节桩下压时垂直度偏差不应大于0.5%;
2 宜将每根桩一次性连续压到底,且最后一节有效桩长不宜小于5m;
3 抱压力不应大于桩身允许侧向压力的1.1 倍。

 

7.5.9

终压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现场试压桩的试验结果确定终压力标准;
2 终压连续复压次数应根据桩长及地质条件等因素确定。对于入土深度大于或等于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2~3 次;对于入土深度小于8m 的桩,复压次数可为3~5 次;
3 稳压压桩力不得小于终压力,稳定压桩的时间宜为5~10s。

 

7.5.10

压桩顺序宜根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场地地层中局部含砂、碎石、卵石时,宜先对该区域进行压桩;
2 当持力层埋深或桩的入土深度差别较大时,宜先施压长桩后施压短桩。

 

7.5.11

压桩过程中应测量桩身的垂直度。当桩身垂直度偏差大于1%的时,应找出原因并设法纠正;当桩尖进入较硬土层后,严禁用移动机架等方法强行纠偏。

 

7.5.12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暂停压桩作业,并分析原因,采用相应措施:

1 压力表读数显示情况与勘察报告中的土层性质明显不符;
2 桩难以穿越具有软弱下卧层的硬夹层;
3 实际桩长与设计桩长相差较大;
4 出现异常响声;压桩机械工作状态出现异常;
5 桩身出现纵向裂缝和桩头混凝土出现剥落等异常现象;
6 夹持机构打滑;
7 压桩机下陷。

 

7.5.13

静压送桩的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测量桩的垂直度并检查桩头质量,合格后方可送桩,压、送作业应连续进行;
2 送桩应采用专制钢质送桩器,不得将工程桩用作送桩器;
3 当场地上多数桩的有效桩长L 小于或等于15m 或桩端持力层为风化软质岩,可能需要复压时,送桩深度不宜超过1.5m;
4 除满足本条上述3 款规定外,当桩的垂直度偏差小于1%,且桩的有效桩长大于15m 时,静压桩送桩深度不宜超过8m;
5 送桩的最大压桩力不宜超过桩身允许抱压压桩力的1.1 倍。

 

7.5.14

引孔压桩法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引孔宜采用螺旋钻干作业法;引孔的垂直度偏差不宜大于0.5%;
2 引孔作业和压桩作业应连续进行,间隔时间不宜大于12h;在软土地基中不宜大于3h;
3 引孔中有积水时,宜采用开口型桩尖。

 

7.5.15

当桩较密集,或地基为饱和淤泥、淤泥质土及黏性土时,应设置塑料排水板、袋装砂井消减超孔压或采取引孔等措施,并可按本规范第7.4.8 条执行。在压桩施工过程中应对总桩数10%的桩设置上涌和水平偏位观测点,定时检测桩的上浮量及桩顶水平偏位值,若上涌和偏位值较大,应采取复压等措施。

 

7.5.16

对预制混凝土方桩、预应力混凝土空心桩、钢桩等压入桩的桩位偏差,应符合本规范表7.4.5 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