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地基勘察

3.1 一般规定

3.1.1

地基勘察应进行以下主要工作:

1. 查明建筑场地内及其邻近地段有无影响工程稳定性的不良地质现象以及有无古河道和人工地下设施等存在;

2. 查明建筑场地的地层结构、均匀性以及各岩土层的工程性质;

3. 查明地下水类型、埋藏情况、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对建筑材料的腐蚀性;

4. 在抗震设防区应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判明场地土类型和建筑场地类别,查明场地内有无可液化土层。

 

3.1.2

勘察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建筑场地的基本地质情况及分析;

2. 地基基础设计和地基处理的建议方案;

3. 天然地基或桩基的承载力和变形计算所需的计算参数;

4. 场地水文地质条件、地下水埋藏条件和变化幅度。当基础埋深低于地下水位时,应就施工降水方案和对相邻建筑物的影响提出建议并提供有关的技术参数;

5. 基坑开挖边坡稳定性的分析,必要时提出支护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