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 勘探要点

3.2.1

勘探点的布置应考虑建筑物的体型、荷载分布和地层的复杂程度,应满足评价建筑物纵横两个方向地层土质均匀性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勘探点间距宜为15~35m;当地层变化特别复杂时,宜适当加密;

2. 单幢高层建筑的勘探点不应少于5个,其中控制性勘探点不应少于2个;

3. 勘探点宜沿建筑物周边布置,并宜在角点和中心点布置勘探点;在层数或荷载变化较大的位置宜适当增加勘探点;

4. 当箱形或筏形基础下采用承载力很大的大直径桩、地质条件比较复杂时,宜在每个桩位布置一个勘探点。

 

3.2.2

勘探点的深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控制性勘探点的深度应大于地基压缩层深度,并可按下式估算:

 

         (3.2.2-1)      

 

式中

:控制性勘探点深度;

 

:基础埋置深度;

 

:基础底面宽度;

 

: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持力层土类按表3.2.2取 值。

 

2. 一般性勘探点的深度应以控制主要受力层的变化为原则,并可按下式估算:

 

         (3.2.2-2)      

 

式中

:般性勘探点的深度;
 

:与土层有关的经验系数,根据地基主要受力土层按表3.2.2 取值。

 

表 3.2.2

经验系数α0 、αg 值

经验系数

砂土、碎石土

粘性土、粉土

软土

α0

0.6~1.0

1.0~1.5

1.5~2.0

αg

0.3~0.5

0.5~0.8

0.8~1.0  

※注:

1. 取值应考虑土的密度、地下水位等条件、当为密实土,且地下水位埋藏较深时取小值,反之取大值。

2. 在软土地区,取值时应考虑基础宽度,当b>60m时取小值;b≤20m时取大值。

 

3. 抗震设防区的勘探点深度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的要求;

4. 对不考虑群桩效应,端承型大直径桩的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达到预计桩尖以下3~5m;当桩端(包括扩底端)直径大于1.5m时,控制性勘探点深度应大于或等于5倍桩端直径。当遇软层时则应加深至穿透软层。一般性勘探点应到桩端以下1~2m;

5. 摩擦型桩基需计算地基变形时,可将群桩视为一假想实体基础,并自桩端开始计算压缩层深度来决定控制性钻孔的深度。当利用公式3.2.2-1估算控制性钻孔的深度时,基础埋深d应按桩尖的埋深取值。在计算深度范围内遇有坚硬岩层或密实的碎石土层时,钻孔深度可酌减。

 

3.2.3

取土和原位测试勘探点的数量和取土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取土和原位测试勘探点数量应占勘探点总数的1/2~2/3,且单幢建筑至少应有二个取土和原位测试孔;

2. 地基持力层和主要受力土层采取的原状土样每层不应少于6件,或原位测试次数不应少于6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