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构设计与构造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平面尺寸,应根据地基土的承载力、上部结构的布置及荷载分布等因素确定。当为满足地基承载力的要求而扩大底板面积时,扩大部位宜设在建筑物的宽度方向。

 

5.1.2

对单幢建筑物,在均匀地基的条件下,箱形和筏形基础的基底平面形心宜与结构竖向荷载重心重合。当不能重合时,在永久荷载与楼(屋)面活荷载长期效应组合下,偏心距e宜符合下式要求:

 

          (5.1.2)

 

 

式中

:与偏心距方向一致的基础底面边缘抵抗矩;
 

:基础底面积。

 

5.1.3

高层建筑的地下室采用箱形或筏形基础,且地下室四周回填土为分层夯实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可按下列原则确定:

 

1. 单层地下室为箱基,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或框剪结构时,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可取箱基的顶部(图5.1.3a);

 

2. 采用箱基的多层地下室及采用筏基的地下室,对于上部结构为框架、剪力墙或框剪结构的多层地下室,当地下室的层间侧移刚度大于等于上部结构层间侧移刚度的1.5倍时,地下一层结构顶部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5.1.3b、c),否则认为上部结构嵌固在箱基或筏基的顶部。上部结构为框架或框剪结构,其地下室墙的间距尚应符合表5.1.3的要求;

 

3. 对于上部结构为框筒或筒中筒结构的地下室,当地下一层结构顶板整体性较好,平面刚度较大且无大洞口,地下室的外墙能承受上部结构通过地下一层顶板传来的水平力或地震作用时,地下一层结构顶部可作为上部结构的嵌固部位(图5.1.3b、c)。

 

表 5.1.3

地下室墙的间距

 

表 5.1.3

地下室墙的间距

非抗震设计

抗震设防烈度

6°,7°

≤4B且≤60m

≤4B且≤50m

≤3B且≤40m

≤2B且≤30m

※注:

B为地下一层结构顶板宽度

 

 

5.1.4

当考虑上部结构嵌固在箱形基础的顶板上或地下一层结构顶部时,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除满足正截面受弯承载力和斜截面受剪承载力要求外,其厚度尚不应小于200mm。对框筒或筒中筒结构,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与外墙连接处的截面,尚应符合下列条件(图5.1.4):

非抗震设计

 

          (5.1.4-1)

 

抗震设计

 

          (5.1.4-2)

 

式中

:混凝土轴心受压强度设计值;
 

:沿水平力或地震力方向与外墙连接的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 的宽度;
 

:箱基或地下一层结构顶板的厚度;
 

:上部结构传来的计算截面处的水平剪力设计值;
 

:地震效应组合时,上部结构传来的计算截面处的水平地震剪力 设计值;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5.1.5

符合本规范第5.1.3.2或5.1.3.3款要求的多层地下室,在进行抗震验算时,地下室的框架及剪力墙的加强部位应从地下一层结构顶板标高往下延伸一层,地下室加强部位的框架柱、剪力墙的弯矩设计值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建筑物的抗震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10)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中的有关底部加强区的规定进行计算,其构造措施也应符合相应规定。当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加强部位应从箱基顶板或平板式筏基或梁板式筏基梁的顶部开始。加强范围以下的结构构造可遵循非抗震设计的构造要求。

 

5.1.6

箱形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0;筏形基础和桩箱、桩筏基础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当采用防水混凝土时,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应根据地下水的最大水头的比值,按表5.1.6选用,且其抗渗等级不应小于0.6MPa。对重要建筑宜采用自防水并设架空排水层方案。

 

表5.1.6

箱形和筏形基础防水混凝土的抗渗等级

最大水头H与防水混凝土厚度(h)的比值

设计抗渗等级(MPa)

0.6

 

0.8

 

1.2

 

1.6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