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1
板桩的制作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规定。当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桩或型钢作为支护板桩时,应有出厂合格证。
6.5.2
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榫口应结合紧密,钢板桩应锁口或相互搭接。
6.5.3
第一根沉打的钢筋混凝土板桩的桩尖应做成双面斜口,桩长应比以后沉打的长2~3m,以后沉打的桩的桩尖应为单面斜口,斜面应在打桩的前进方向。
6.5.4
沿板桩墙两侧应设置导向围檩,导向围檩应有足够强度和刚度,板桩应顺导向围檩沉打,并严格控制垂直度。
6.5.5
拔除板桩应有防止带出基础周边地基土的措施。
6.5.6
当采用灌注桩作挡土桩时,桩顶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水平圈梁与各挡土桩连结。
6.5.7
灌注桩的施工及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要求。
6.5.8
密排桩、双排桩应间隔施工。
6.5.9
灌注桩混凝土浇筑完毕后,露出的钢筋应清理干净,并应在清除桩头混凝土残渣后,方可支模浇筑圈梁。
6.5.10
地下连续墙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施工前应沿墙面线两侧构筑导墙。导墙宜用现浇钢筋混凝土;
2. 护壁泥浆的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基与基础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的要求;
3. 施工期间,槽内泥浆液面应高于地下水位0.5m以上,亦不应低于导墙顶面0.3m。施工场地应设置排水沟、集水井、防止地表水流入槽内破坏泥浆性能;
4. 单元槽段的长度应根据地质和水文条件、成槽设备、起重机的性能、混凝土的拌制供应能力、钢筋笼的重量、设计构造要求及槽壁稳定等因素确定,宜为4~8m;
5. 在槽深范围内存在可能漏失泥浆的土层时,事前应做好堵漏措施;
6. 槽段开挖完成后,应检查槽位、槽宽、槽深及槽壁垂直度,以及作好记录,经检验符合设计要求后方可清槽换浆;
7. 对槽底泥浆和沉淀物应进行置换和清除。置换量不宜少于槽段总体量的1/3,置换和清底应采用槽底抽吸、槽顶补浆方法,使底部泥浆比重不大于1.20;
8. 钢筋笼的拼装应采用焊接,不得采用铁丝绑扎;
9. 钢筋笼的构造应便于准确就位,不得采用强行加压或用自重坠落的方法沉入槽内;
10. 从钢筋笼沉入槽内到混凝土浇筑的时间不宜超过4~6小时,浇筑混凝土时,应防止钢筋笼上浮;
11. 地下连续墙混凝土的配合比应按流态混凝土设计并经过试验确定。坍落度宜为18~20cm。
6.5.11
支护结构的横梁和支撑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安装和拆除。支撑与横梁的接触面应平整紧贴。当采用拼接的支撑系统时,拼接节点应符合设计要求。
6.5.12
当圈梁作为顶层支撑或锚杆锚固端的支承梁而承受水平力时,应满足强度和变形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