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箱基与筏基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04)的有关规定。
6.6.2
基础长度超过40m时,宜设置施工缝,缝宽不宜小于80cm。在施工缝处,钢筋必须贯通。
6.6.3
当主楼与裙房采用整体基础,且主楼基础与裙房基础之间采用后浇带时,后浇带的处理方法应与施工缝相同。
6.6.4
施工缝或后浇带及整体基础底面的防水处理应同时做好,并注意保护。
6.6.5
基础混凝土应采用同一品种水泥、掺合料、外加剂和同一配合比。
6.6.6
大体积混凝土可采用掺合料和外加剂改善混凝土和易性,减少水泥用量,降低水化热,其用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掺合料和外加剂的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GB50164)的规定。
6.6.7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蓄热养护法养护,其内外温差不宜大于25℃。
6.6.8
大体积混凝土宜采用斜面式薄层浇捣,利用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并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混凝土将钢筋推离设计位置。
6.6.9
大体积混凝土必须进行二次抹面工作,减少表面收缩裂缝。
6.6.10
混凝土的泌水宜采用抽水机抽吸或在侧模上开设泌水孔排除。
6.6.11
基础施工完毕后,基坑应及时回填。回填前应清除基坑中的杂物;回填应在相对的两侧或四周同时均匀进行,并分层夯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