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1
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液化判别和地基处理,6度时,一般情况下可不进行判别和处理,但对液化沉陷敏感的乙类建筑可按7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7~9度时,乙类建筑可按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要求进行判别和处理。
 
4.3.2
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不含黄土)的地基,除6 度设防外,应进行液化判别;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
 
4.3.3
饱和的砂土或粉土(不含黄土),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初步判别为不液化或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1. 地质年代为第四纪晚更新世(Q3)及其以前时,7、8度时可判为不液化。
2. 粉土的粘粒(粒径小于0.005mm 的颗粒)含量百分率,7度8度和9度分别不小于10、13、和16时,可判为不液化土。
注:用于液化判别的粘粒含量系采用六偏磷酸钠作分散剂测定,采用其他方法时应按有关规定换算。
3. 天然地基的建筑,当上覆非液化土层厚度和地下水位深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考虑液化影响:
 
 
式中
:地下水位深度(m),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内年最高水位采用;
:上覆盖非液化土层厚度(m),计算时宜将淤泥和淤泥质土层扣除;
:基础埋置深度(m),不超过2m时应采用2m;
:液化土特征深度(m),可按表4.3.3 采用。
 
表4.3.3
| 液化土特征深度(m) | |||
| 饱和土类别 | 7度 | 8度 | 9度 | 
| 粉土 | 6 | 7 | 8 | 
| 砂土 | 7 | 8 | 9 | 
4.3.4
当初步判别认为需进一步进行液化判别时,应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判别地面下15m深度范围内的液化;当采用桩基或埋深大于5m的深基础时,尚应判别15~20m范围内土的液化。当饱和土标准贯入锤击数(未经杆长修正)小于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时,应判为液化土。当有成熟经验时,尚可采用其他判别方法。
在地面下15m 深度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在地面下15~20m范围内,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应按表4.3.4采用;
:饱和土标准贯入点深度(m);
:粘粒含量百分率,当小于3或为砂土时,应采用3。
表4.3.4
| 标准贯入锤击数基准值 | |||
| 设计地震分组 | 7度 | 8度 | 9度 | 
| 第一组 | 6(8) | 10(13) | 16 | 
| 第二、三组 | 8(10) | 12(15) | 18 | 
※注:
括号内数值用于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为0.15g和0.30g的地区。
 
4.3.5
对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探明各液化土层的深度和厚度,按下式计算每个钻孔的液化指数,并按表4.3.5综合划分地基的液化等级:
式中
:液化指数;
:在判别深度范围内每一个钻孔标准贯入试验点的总数;
、
:分别为i点标准贯入锤击数的实测值和临界值,当实测值大于临界值时应取临界值的数值;
:i点所代表的土层厚度(m),  可采用与该标准贯入试验点相邻的上、下两标准贯入试验点深度差的一半,但上界不高于地下水位深度,下界不深于液化深度;
:i土层单位土层厚度的层位影响权函数值(单位为m-1)。若判别深度为15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应采用10,等于15m时应采用零值,5~15m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若判别深度为20m,当该层中点深度不大于5m时应采用10,等于20m时应采用零值,5~20m 
 时应按线性内插法取值。
表4.3.5
| 液化等级 | |||
| 液化等级 | 轻微 | 中等 | 严重 | 
| 判断深度为15m时的液化指数 | 0 < IlE ≤ 5 | 5 < IlE ≤ 15 | IlE > 15 | 
| 判断深度为20m时的液化指数 | 0 < IlE ≤ 6 | 6 < IlE ≤ 18 | IlE > 18 | 
4.3.6
当液化土层较平坦且均匀时,宜按表4.3.6选用地基抗液化措施;尚可计入上部结构重力荷载对液化危害的影响,根据液化震陷量的估计适当调整抗液化措施。
不宜将未经处理的液化土层作为天然地基持力层。
表4.3.6
| 抗液化措施 | |||
| 建筑抗震设防类别 | 地基的液化等级 | ||
| 轻微 | 中等 | 严重 | |
| 乙类 | 部分消除液化沉陷,或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 | 
| 丙类 |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亦可不采取措施 |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更高要求的措施 | 全部消除液化沉陷,或部分消除液化沉陷且对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 | 
| 丁类 | 可不采取措施 | 可不采取措施 | 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或其他经济的措施 | 
4.3.7
全部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采用桩基时,桩端伸入液化深度以下稳定土层中的长度(不包括桩尖部分),应按计算确定,且对碎石土,砾、粗、中砂,坚硬粘性土和密实粉土尚不应小于0.5m,对其他非岩石土尚不宜小于1.5m。
2. 采用深基础时,基础底面应埋入液化深度以下的稳定土层中,其深度不应小于0.5m。
3. 采用加密法(如振冲、振动加密、挤密碎石桩、强夯等)加固时,应处理至液化深度下界;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本节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
4. 用非液化土替换全部液化土层。
5. 采用加密法或换土法处理时,在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超过基础底面下处理深度的1/2且不小于基础宽度的1/5。
 
4.3.8
部分消除地基液化沉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处理深度应使处理后的地基液化指数减少,当判别深度为15m时,其值不宜大于4,当判别深度为20m时,其值不宜大于5;对独立基础和条形基础,尚不应小于基础底面下液化土特征深度和基础宽度的较大值。
2. 采用振冲或挤密碎石桩加固后,桩间土的标准贯入锤击数不宜小于按本节第4.3.4条规定的液化判别标准贯入锤击数临界值。
3. 基础边缘以外的处理宽度,应符合本节第4.3.7条5款的要求。
 
4.3.9
减轻液化影响的基础和上部结构处理,可综合采用下列各项措施:
1. 选择合适的基础埋置深度。
2. 调整基础底面积,减少基础偏心。
3. 加强基础的整体性和刚度,如采用箱基、筏基或钢筋混凝土交叉条形基础,加设基础圈梁等。
4. 减轻荷载,增强上部结构的整体刚度和均匀对称性,合理设置沉降缝,避免采用对不均匀沉降敏感的结构形式等。
5. 管道穿过建筑处应预留足够尺寸或采用柔性接头等。
4.3.10
液化等级为中等液化和严重液化的故河道、现代河滨、海滨,当有液化侧向扩展或流滑可能时,在距常时水线约100m以内不宜修建永久性建筑,否则应进行抗滑动验算、采取防土体滑动措施或结构抗裂措施。
注:常时水线宜按设计基准期内年平均最高水位采用,也可按近期年最高水位采用。
4.3.11
地基主要受力层范围内存在软弱粘性土层与湿陷性黄土时,应结合具体情况综合考虑,采用桩基、地基加固处理或本节第4.3.9条的各项措施,也可根据软土震陷量的估计,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