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 截面抗震验算

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1)

 

式中: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 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0.2。

※注:  

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地震作用

γEh

γEv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1.3

0.0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0.0

1.3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1.3

0.5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5.4.2)

 

式中: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材料

结构构件

受力状态

γRE

柱,梁

支撑

节点板件,连接螺栓

连接焊缝

 

0.75

0.80

0.85

0.90

砌体

两端均由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其他抗震墙

受剪

受剪

0.9

1.0

混凝土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抗震墙

各类构件

受弯

偏压

偏压

偏压

受剪、偏压

0.75

0.75

0.80

0.85

0.85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宜采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