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结构构件的地震作用效应和其他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应按下式计算:
(5.4.1)
式中:结构构件内力组合的设计值,包括组合的弯矩、轴向力和剪力设计值;
:重力荷载分项系数,一般情况应采用1.2,当重力荷载效应对构件承载能力有利时,不应大于1.0;
、
:分别为水平、竖向地震作用分项系数,应按表5.4.1 采用;
:风荷载分项系数,应采用1.4;
:重力荷载代表值的效应,有吊车时,尚应包括悬吊物重力标准值的效应;
:水平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竖向地震作用标准值的效应,尚应乘以相应的增大系数或调整系数;
:风荷载标准值的效应
;
:风荷载组合值系数,一般结构取0.0,风荷载起控制作用的高层建筑应采用0.2。
※注:
本规范一般略去表示水平方向的下标。
表5.4.1
地震作用分项系数 |
||
地震作用 |
γEh |
γEv |
仅计算水平地震作用 |
1.3 |
0.0 |
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
0.0 |
1.3 |
同时计算水平与竖向地震作用 |
1.3 |
0.5 |
5.4.2
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采用下列设计表达式:
(5.4.2)
式中: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除另有规定外,应按表5.4.2采用;
:结构构件承载力设计值。
表5.4.2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
|||
材料 |
结构构件 |
受力状态 |
γRE |
钢 |
柱,梁 支撑 节点板件,连接螺栓 连接焊缝 |
|
0.75 0.80 0.85 0.90 |
砌体 |
两端均由构造柱、芯柱的抗震墙 其他抗震墙 |
受剪 受剪 |
0.9 1.0 |
混凝土 |
梁 轴压比小于0.15的柱 轴压比不小于0.15的柱 抗震墙 各类构件 |
受弯 偏压 偏压 偏压 受剪、偏压 |
0.75 0.75 0.80 0.85 0.85 |
5.4.3
当仅计算竖向地震作用时,各类结构构件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均宜采用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