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6.1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其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6.4节的有关规定,且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应按本章第6.4.7条设置约束边缘构件,其他部位应按第6.4.8条设置构造边缘构件;柱(包括抗震墙端柱)的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6.3节对框架柱的有关规定。
6.6.2
房屋的周边和楼、电梯洞口周边应采用有梁框架。
6.6.3
8度时宜采用有托板或柱帽的板柱节点,托板或柱帽根部的厚度(包括板厚)不宜小于柱纵筋直径的16倍。托板或柱帽的边长不宜小于4倍板厚及柱截面相应边长之和。
6.6.4
房屋的屋盖和地下一层顶板,宜采用梁板结构。
6.6.5
板柱-抗震墙结构的抗震墙,应承担结构的全部地震作用,各层板柱部分应满足计算要求,并应能承担不少于各层全部地震作用的20%。
6.6.6
板柱结构在地震作用下按等代平面框架分析时,其等代梁的宽度宜采用垂直于等代平面框架方向柱距的50%。
6.6.7
无柱帽平板宜在柱上板带中设构造暗梁,暗梁宽度可取柱宽及柱两侧各不大于1.5倍板厚。暗梁支座上部钢筋面积应不小于柱上板带钢筋面积的50%,暗梁下部钢筋不宜少于上部钢筋的1/2。
6.6.8
无柱帽柱上板带的板底钢筋,宜在距柱面为2倍纵筋锚固长度以外搭接,钢筋端部宜有垂直于板面的弯钩。
6.6.9
沿两个主轴方向通过柱截面的板底连续钢筋的总截面面积,应符合下式要求:
(6.6.9)
式中:板底连续钢筋总截面面积;
:在该层楼板重力荷载代表值作用下的柱轴压力设计值;
:楼板钢筋的抗拉强度设计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