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7 筒体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6.7.1

框架-核心筒结构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核心筒与框架之间的楼盖宜采用梁板体系。
2 低于9度采用加强层时,加强层的大梁或桁架应与核心筒内的墙肢贯通;大梁或桁架与周边框架柱的连接宜采用铰接或半刚性连接。

3 结构整体分析应计入加强层变形的影响。

4 9 度时不应采用加强层。

5 在施工程序及连接构造上,应采取措施减小结构竖向温度变形及轴向压缩对加强层的影响。

 

6.7.2

框架-核心筒结构的核心筒、筒中筒结构的内筒,其抗震墙应符合本章第6.4节的有关规定,且抗震墙的厚度、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应符合本章第6.5节的规定;筒体底部加强部位及相邻上一层不应改变墙体厚度。一、二级筒体角部的边缘构件应按下列要求加强:底部加强部位,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应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且约束边缘构件范围内应全部采用箍筋;底部加强部位以上的全高范围内宜按本章图6.4.7的转角墙设置约束边缘构件,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的长度仍取墙肢截面高度的1/4。

 

6.7.3

内筒的门洞不宜靠近转角。

 

6.7.4

楼层梁不宜集中支承在内筒或核心筒的转角处,也不宜支承在洞口连梁上;内筒或核心筒支承楼层梁的位置宜设暗柱。

 

6.7.5

一二级核心筒和内筒中跨高比不大于2的连梁,当梁截面宽度不小于400mm时,宜采用交叉暗柱配筋,全部剪力应由暗柱的配筋承担,并按框架梁构造要求设置普通箍筋;当梁截面宽度小于400mm且不小于200mm时,除普通箍筋外,宜另加设交叉的构造钢筋。

 

6.7.6

筒体结构转换层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E.2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