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1
本章适用于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等砌体承重的多层房屋,底层或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和多层的多排柱内框架砖砌体房屋。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
※注:
1 本章中”r;普通砖、多孔砖、小砌块”即”r;烧结普通粘土砖、烧结多孔粘土砖、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的简称。采用其他烧结砖、蒸压砖的砌体房屋,块体的材料性能应有可靠的试验数据;当砌体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时,可按本章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2 6、7度时采用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砌体的房屋,当砌体的抗剪强度不低于粘土砖砌体的70%时,房屋的层数应比粘土砖房屋减少一层,高度应减少3m,且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应按增加一层的层数所对应的粘土砖房屋设置,其他要求可按粘土砖房屋的相应规定执行。
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2 对医院、教学楼等及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再适当降低总高度和减少层数。
※注:
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 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表7.1.2
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限值(m) |
||||||||||
房屋类别 |
最小墙厚度(mm) |
烈度 |
||||||||
6 |
7 |
8 |
9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多层砌体 |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
240 240 190 190 |
24 21 21 21 |
8 7 7 7 |
21 21 18 21 |
7 7 6 7 |
18 18 15 18 |
6 6 5 6 |
12 12 - - |
4 4 -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
240 240 |
22 16 |
7 5 |
22 16 |
7 5 |
19 13 |
6 4 |
- - |
- - |
※注:
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砌体房屋。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7.1.4
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与总宽度的最大比值,宜符合表7.1.4 的要求。
表7.1.4
房屋最大高宽比 |
||||
---|---|---|---|---|
烈度 |
6 |
7 |
8 |
9 |
最大高宽比 |
2.5 |
2.5 |
2.0 |
1.5 |
※注:
1 单面走廊房屋的总宽度不包括走廊宽度;
2 建筑平面接近正方形时,其高宽比宜适当减小。
7.1.5
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不应超过表7.1.5的要求。
表7.1.5
房屋抗震横墙最大间距(m) |
||||||
---|---|---|---|---|---|---|
房屋类别 |
烈度 |
|||||
6 |
7 |
8 |
9 | |||
多层砌体 |
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木楼、屋盖 |
18 15 11 |
18 15 11 |
15 11 7 |
11 7 4 | |
底部框架-抗震墙 |
上部各层 |
同多层砌体房屋 |
一 |
|||
底层或底部两层 |
21 |
18 |
15 |
一 |
||
多排柱内框架 |
25 |
21 |
18 |
一 |
※注:
1 多层砌体房屋的顶层,最大横墙间距应允许适当放宽;
2 表中木楼、屋盖的规定,不适用于小砌块砌体房屋。
7.1.6
房屋中砌体墙段的局部尺寸限值,宜符合表7.1.6的要求:
表7.1.6
房屋的局部尺寸限值(m) |
||||
---|---|---|---|---|
部位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承重窗间墙最小宽度 |
1.0 |
1.0 |
1.2 |
1.5 |
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1.0 |
1.0 |
1.2 |
1.5 |
非承重外墙尽端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1.0 |
1.0 |
1.0 |
1.0 |
内墙阳角至门窗洞边的最小距离 |
1.0 |
1.0 |
1.5 |
2.0 |
无锚固女儿墙(非出入口处)最大高度 |
0.5 |
0.5 |
0.5 |
0.0 |
※注:
1 局部尺寸不足时应采取局部加强措施弥补;
2 出入口处的女儿墙应有锚固;
3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纵向窗间墙宽度,不应小于1.5m。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7.1.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上部的砌体抗震墙与底部的框架梁或抗震墙应对齐或基本对齐。
2 房屋的底部,应沿纵横两方向设置一定数量的抗震墙,并应均匀对称布置或基本均匀对称布置。6、7度且总层数不超过五层的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应允许采用嵌砌于框架之间的砌体抗震墙,但应计入砌体墙对框架的附加轴力和附加剪力;其余情况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3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第二层与底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度时不应大于2.5,8度时不应大于2.0,且均不应小于1.0。
4 底部两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纵横两个方向,底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应接近,第三层与底部第二层侧向刚度的比值,6、7 度时不应大于2.0 ,8度时不应大于1.5,且均不应小于1.0。
5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
7.1.9
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房屋宜采用矩形平面,且立面宜规则;楼梯间横墙宜贯通房屋全宽。
2 7度时横墙间距大于18m或8度时横墙间距大于15m,外纵墙的窗间墙宜设置组合柱。
3 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抗震墙应设置条形基础、筏式基础或桩基。
7.1.10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和多层多排柱内框架房屋的钢筋混凝土结构部分,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章的有关要求;此时,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框架和抗震墙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三、二、一级采用;多排柱内框架的抗震等级,6、7、8度可分别按四、三、二级采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