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1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上部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设置部位,应根据房屋的总层数按本章第7.3.1条的规定设置。过渡层尚应在底部框架柱对应位置处设置构造柱。
2 构造柱的截面,不宜小于240mm×240mm。
3 构造柱的纵向钢筋不宜少于4φ14,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4 过渡层构造柱的纵向钢筋,7度时不宜少于4φ16,8度时不宜少于6φ16。一般情况下,纵向钢筋应锚入下部的框架柱内;当纵向钢筋锚固在框架梁内时,框架梁的相应位置应加强。
5 构造柱应与每层圈梁连接,或与现浇楼板可靠拉结。
7.5.2
上部抗震墙的中心线宜同底部的框架梁、抗震墙的轴线相重合;构造柱宜与框架柱上下贯通。
7.5.3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楼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过渡层的底板应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板厚不应小于120mm;并应少开洞、开小洞,当洞口尺寸大于800mm时,洞口周边应设置边梁。
2 其他楼层,采用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均应设现浇圈梁,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时应允许不另设圈梁,但楼板沿墙体周边应加强配筋并应与相应的构造柱可靠连接。
7.5.4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钢筋混凝土托墙梁,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梁的截面宽度不应小于300mm,梁的截面高度不应小于跨度的1/10。
2 箍筋的直径不应小于8mm,间距不应大于200mm;梁端在1.5倍梁高且不小于1/5梁净跨范围内,以及上部墙体的洞口处和洞口两侧各500mm且不小于梁高的范围内,箍筋间距不应大于100mm。
3 沿梁高应设腰筋,数量不应少于2φ14,间距不应大于200mm。
4 梁的主筋和腰筋应按受拉钢筋的要求锚固在柱内,且支座上部的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应符合钢筋混凝土框支梁的有关要求。
7.5.5
底部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其截面和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抗震墙周边应设置梁(或暗梁)和边框柱(或框架柱)组成的边框;边框梁的截面宽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1.5倍,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5倍;边框柱的截面高度不宜小于墙板厚度的2倍。
2 抗震墙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60mm,且不应小于墙板净高的1/20;抗震墙宜开设洞口形成若干墙段,各墙段的高宽比不宜小于2。
3 抗震墙的竖向和横向分布钢筋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25%,并应采用双排布置;双排分布钢筋间拉筋的间距不应大于600mm,直径不应小于6mm。
4 抗震墙的边缘构件可按本规范第6.4节关于一般部位的规定设置。
7.5.6
底层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层采用普通砖抗震墙时,其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墙厚不应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10,应先砌墙后浇框架。
2 沿框架柱每隔500mm配置2φ6拉结钢筋,并沿砖墙全长设置;在墙体半高处尚应设置与框架柱相连的钢筋混凝土水平系梁。
3 墙长大于5m时,应在墙内增设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7.5.7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材料强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框架柱、抗震墙和托墙梁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30。
2 过渡层墙体的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7.5.8
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7.3.5条至7.3.14条有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