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1
钢结构应按本节规定调整地震作用效应,其层间变形应符合本规范第5.5节的有关规定;构件截面和连接的抗震验算时,凡本章未作规定者,应符合现行有关结构设计规范的要求,但其非抗震的构件、连接的承载力设计值应除以本规范规定的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8.2.2
钢结构在多遇地震下的阻尼比,对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可采用0.035,对超过12层的钢结构可采用0.02;在罕遇地震下的分析,阻尼比可采用0.05。
8.2.3
钢结构在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应按本规范第3.6.3条规定计入重力二阶效应。对框架梁,可不按柱轴线处的内力而按梁端内力设计。对工字形截面柱,宜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对结构侧移的影响;中心支撑框架和不超过12层的钢结构,其层间位移计算可不计入梁柱节点域剪切变形的影响。
2. 钢框架-支撑结构的斜杆可按端部铰接杆计算;框架部分按计算得到的地震剪力应乘以调整系数,达到不小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和框架部分地震剪力最大值1.8倍二者的较小者。
3. 中心支撑框架的斜杆轴线偏离梁柱轴线交点不超过支撑杆件的宽度时,仍可按中心支撑框架分析,但应计及由此产生的附加弯矩;人字形和V形支撑组合的内力设计值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4.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内力设计值,应按下列要求调整:
1)支撑斜杆的轴力设计值,应取与支撑斜杆相连接的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支撑斜杆轴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值在8度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4,
9度时不应小于1.5;
2)位于消能梁段同一跨的框架梁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框架梁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值在8度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9度时不应小于1.6;
3)框架柱的内力设计值,应取消能梁段达到受剪承载力时柱内力与增大系数的乘积,其值在8度及以下时不应小于1.5,9度时不应小于1.6。
5. 内藏钢支撑钢筋混凝土墙板和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应按有关规定计算,带竖缝钢筋混凝土墙板可仅承受水平荷载产生的剪力,不承受竖向荷载产生的压力。
6. 钢结构转换层下的钢框架柱,地震内力应乘以增大系数,其值可采用1.5。
8.2.4
钢框架梁的上翼缘采用抗剪连接件与组合楼板连接时,可不验算地震作用下的整体稳定。
8.2.5
钢框架构件及节点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节点左右梁端和上下柱端的全塑性承载力应符合式(8.2.5-1)要求。当柱所在楼层的受剪承载力比上一层的受剪承载力高出25%,或柱轴向力设计值与柱全截面面积和钢材抗拉强度设计值乘积的比值不超过0.4,或作为轴心受压构件在2倍地震力下稳定性得到保证时,可不按该式验算。
(8.2.5-1)
式中
、
:分别为柱和梁的塑性截面模量;
:柱轴向压力设计值;
:柱截面面积;
、
:分别为柱和梁的钢材屈服强度;
:强柱系数,超过6层的钢框架,6度Ⅳ类场地和7度时可取1.0 ,8度时可取1.05,9度时可取1.15。
2. 节点域的屈服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8.2.5-2)
工字形截面柱
(8.2.5-3)
箱形截面柱
(8.2.5-4)
3. 工字形截面柱和箱形截面柱的节点域应按下列公式验算:
(8.2.5-5)
(8.2.5-6)
式中
、
:分别为节点域两侧梁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节点域的体积;
:钢材的抗剪强度设计值;
:折减系数,6度IV类场地和7度时可取0.6,8、9度时可取0.7;
、
:分别为梁腹板高度和柱腹板高度;
:柱在节点域的腹板厚度;
、
:分别为节点域两侧梁的弯矩设计值;
:节点域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注:
当柱节点域腹板厚度不小于梁、柱截面高度之和的1/70时,可不验算节点域的稳定性。
8.2.6
中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斜杆的受压承载力应按下式验算:
(8.2.6-1)
(8.2.6-2)
(8.2.6-3)
式中
:支撑斜杆的轴向力设计值;
:支撑斜杆的截面面积 ;
: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系数;
:受循环荷载时的强度降低系数;
:支撑斜杆的正则化长细比;
:钢材屈服强度;
:支撑斜杆材料的弹性模量;
:支撑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人字支撑和V形支撑的横梁在支撑连接处应保持连续,该横梁应承受支撑斜杆传来的内力,并应按不计入支撑支点作用的简支梁验算重力荷载和受压支撑屈曲后产生不平衡力作用下的承载力。
※注:
顶层和塔屋的梁可不执行本款规定。
8.2.7
偏心支撑框架构件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 时
(8.2.7-1)
或
,取较小值
当 时
(8.2.7-2)
或 ,取较小值。
式中
:系数,可取0.9;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剪力设计值和轴力设计值;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受剪承载力和计入轴力影响的受剪承载力;
:消能梁段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
、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长度、截面高度、腹板厚度和翼缘厚度;
、
:分别为消能梁段的截面面积和腹板截面面积;
:消能梁段的塑性截面模量;
、
:分别为消能梁段钢材的抗拉强度设计值和屈服强度;
:消能梁段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取0.85。
※注:
1. 消能梁段指偏心支撑框架中斜杆与梁交点和柱之间的区段或同一跨内相邻两个斜杆与梁交点之间的区段,地震时消能梁段屈服而使其余区段仍处于弹性受力状态。
2. 支撑斜杆与消能梁段连接的承载力不得小于支撑的承载力。若支撑需抵抗弯矩,支撑与梁的连接应按抗压弯连接设计。
8.2.8
钢结构构件连接应按地震组合内力进行弹性设计,并应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1. 梁与柱连接弹性设计时,梁上下翼缘的端截面应满足连接的弹性设计要求,梁腹板应计入剪力和弯矩。梁与柱连接的极限受弯,受剪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8.2.8-1)
且
(8.2.8-2)
式中
:梁上下翼缘全熔透坡口焊缝的极限受弯承载力;
:梁腹板连接的极限受剪承载力;垂直于角焊缝受剪时,可提高1.22倍;
:梁(梁贯通时为柱)的全塑性受弯承载力;
:梁的净跨(梁贯通时取该楼层柱的净高);
、
:梁腹板的高度和厚度;
:钢材屈服强度。
2. 支撑与框架的连接及支撑拼接的极限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要求:
(8.2.8-3)
式中
:螺栓连接和节点板连接在支撑轴线方向的极限承载力;
:支撑的截面净面积;
:支撑钢材的屈服强度。
3. 梁、柱构件拼接的弹性设计时,腹板应计入弯矩,且受剪承载力不应小于构件截面受剪承载力的50%;拼接的极限承载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8.2.8-4)
无轴向力时
(8.2.8-5)
有轴向力时
(8.2.8-6)
式中
、
:分别为构件拼接的极限受弯、受剪承载力;
:构件有轴向力时的全截面受弯承载力;
、
:拼接构件截面腹板的高度和厚度;
:被拼接构件的钢材屈服强度。
拼接采用螺栓连接时,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翼缘
且
(8.2.8-7)
腹板
且
(8.2.8-8)
式中
、
:一个螺栓的极限受剪承载力和对应的板件极限承压力;
:翼缘的有效截面面积;
:腹板拼接中弯矩引起的一个螺栓的最大剪力;
:翼缘拼接或腹板拼接一侧的螺栓数。
4. 梁、柱构件有轴力时的全截面受弯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工字形截面(绕强轴)和箱形截面
当 时
(8.2.8-9)
当 时
(8.2.8-10)
工字形截面(绕弱轴)
当时
(8.2.8-11)
当时
式中
:构件轴向屈服承载力,取
。
5. 焊缝的极限承载力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对接焊缝受拉
(8.2.8-13)
角焊缝受剪
(8.2.8-14)
式中
:焊缝的有效受力面积;
:构件母材的抗拉强度最小值。
6. 高强度螺栓连接的极限受剪承载力,应取下列二式计算的较小者:
(8.2.8-15)
(8.2.8-16)
式中
、
:分别为一个高强度螺栓的极限受剪承载力和对应的板件极限承压力;
:螺栓连接的剪切面数量;
:螺栓螺纹处的有效截面面积;
:螺栓钢材的抗拉强度最小值;
:螺栓杆直径;
:同一受力方向的钢板厚度之和;
:螺栓连接板的极限承压强度,取1.5f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