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1
当中心支撑采用只能受拉的单斜杆体系时,应同时设置不同倾斜方向的两组斜杆,且每组中不同方向单斜杆的截面面积在水平方向的投影面积之差不得大于10%
。
8.4.2
中心支撑杆件的长细比和板件宽厚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杆件的长细比,不宜大于表8.4.2-1 的限值。
表8.4.2-1
钢结构中心支撑杆件长细比限值 |
||||
类 型 |
6、7度 |
8度 |
9度 | |
不超过12层
|
按压杆设计 |
150 |
120 |
120 |
按拉杆设计 |
200 |
150 |
150 | |
超过12层 |
120 |
90 |
60 |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
2 支撑杆件的板件宽厚比,不应大于表8.4.2-2规定的限值。采用节点板连接时,应注意节点板的强度和稳定。
表8.4.2-2
钢结构中心支撑板件宽厚比限值 |
|||||||
板件名称 |
超过12层 |
超过12层 |
|||||
7度 |
8度 |
9度 |
6度 |
7度 |
8度
|
9度
| |
工字形截面翼缘外伸部分 箱形截面壁板 工字形截面腹板 |
13 33 31 |
11 30 28 |
9 27 25 |
9 25 23 |
8 23 21 |
8 23 21 |
7 21 19 |
圆管外径与壁厚比 |
|
|
|
42 |
40 |
40 |
38 |
※注:
表列数值适用于Q235钢,采用其他牌号钢材应乘以。
8.4.3
中心支撑节点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超过12层时,支撑宜采用轧制H型钢制作,两端与框架可采用刚接构造,梁柱与支撑连接处应设置加劲肋;8、9度采用焊接工字形截面的支撑时,其翼缘与腹板的连接宜采用全熔透连续焊缝;
2 支撑与框架连接处,支撑杆端宜做成圆弧;
3 梁在其与V形支撑或人字支撑相交处,应设置侧向支承;该支承点与梁端支承点间的侧向长细比(λy)以及支承力,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塑性设计的规定。
4 不超过12层时,若支撑与框架采用节点板连接,应符合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关于节点板在连接杆件每侧有不小于30°夹角的规定;支撑端部至节点板嵌固点在沿支撑杆件方向的距离(由节点板与框架构件焊缝的起点垂直于支撑杆轴线的直线至支撑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节点板厚度的2倍。
8.4.4
框架-中心支撑结构的框架部分,当房屋高度不高于100m且框架部分承担的地震作用不大于结构底部总地震剪力的25%时,8、9度的抗震构造措施可按框架结构降低一度的相应要求采用;其他抗震构造措施,应符合本章第8.3节对框架结构抗震构造措施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