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单层空旷房屋

10.1 一般规定

10.1.1

本章适用于较空旷的单层大厅和附属房屋组成的公共建筑。
 

10.1.2

大厅、前厅、舞台之间,不宜设防震缝分开;大厅与两侧附属房屋之间可不设防震缝。但不设缝时应加强连接。
 

10.1.3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在下列情况下不应采用砖柱:

1. 9度时与8度Ⅲ、Ⅳ类场地的建筑。
2. 大厅内设有挑台。
3. 8度Ⅰ、Ⅱ类场地和7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5m或柱顶高度大于6m。
4. 7度Ⅰ、Ⅱ类场地和6度Ⅲ、Ⅳ类场地,大厅跨度大于18m或柱顶高度大于8m。

 

10.1.4

单层空旷房屋大厅,支承屋盖的承重结构除第10.1.3条规定者外,可在大厅纵墙屋架支点下,增设钢筋混凝土砖组合壁柱,不得采用无筋砖壁柱。
 

10.1.5

前厅结构布置应加强横向的侧向刚度,大门处壁柱,及前厅内独立柱应设计成钢筋混凝土柱。
 

10.1.6

前厅与大厅、大厅与舞台连接处的横墙,应加强侧向刚度,设置一定数量的钢筋混凝土抗震墙。
 

10.1.7

大厅部分其他要求可参照本规范第9章,附属房屋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