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 石结构房屋

11.3.1

本节适用于6~8度,砂浆砌筑的料石砌体(包括有垫片或无垫片)承重的房屋。
 

11.3.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宜超过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墙体类别

6

7

8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16

13

10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13

10

7

※注: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表7.1.2注。
  

11.3.3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层高不宜超过3m。
 

11.3.4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不应超过表11.3.4的规定。

11.3.4

多层石房的抗震横墙间距(m

楼、屋盖类型

烈度

6

7

8

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10

10

7

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7

7

4

    

11.3.5

多层石房,宜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11.3.6

石墙的截面抗震验算,可参照本规范第7.2节;其抗剪强度应根据试验数据确定。

  

11.3.7

多层石房的下列部位,应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

1 外墙四角和楼梯间四角。
2
6度隔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3
7度和8度每开间的内外墙交接处。
 

11.3.8

 抗震横墙洞口的水平截面面积,不应大于全截面面积的1/3。
 

11.3.9

每层的纵横墙均应设置圈梁,其截面高度不应小于120mm,宽度宜与墙厚相同,纵向钢筋不应小于4φ10,箍筋间距不宜大于200mm。
  

11.3.10

无构造柱的纵横墙交接处,应采用条石无垫片砌筑,且应沿墙高每隔500mm设置拉结钢筋网片,每边每侧伸入墙内不宜小于1m。
 

11.3.11

其他有关抗震构造措施要求,参照本规范第7章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