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2

多层房屋的层数和高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一般情况下,房屋的层数和总高度不应超过表7.1.2的规定。

7.1.2

(m)

(mm)

6

7

8

9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高度

层数

普通砖

多孔砖

多孔砖

小砌块

240

240

190

190

24

21

21

21

8

7

7

7

21

21

18

21

7

7

6

7

18

18

15

18

6

6

5

6

12

12

4

4

底部框架-抗震墙

多排柱内框架

240

240

22

16

7

5

22

16

7

5

19

13

6

4

注:

1 房屋的总高度指室外地面到主要屋面板板顶或檐口的高度,半地下室从地下室室内地面算起,全地下室和嵌固条件好的半地下室应允许从室外地面算起;对带阁楼的坡屋面应算到山尖墙的1/2高度处;

2 室内外高差大于0.6m时,房屋总高度应允许比表中数据适当增加,但不应多于1m

3 乙类的多层砌体房屋应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3m

4 本表小砌块砌体房屋不包括配筋混凝土空心小型砌块砌体房屋;

2 对医院、教学楼等横墙较少的多层砌体房屋,总高度应比表7.1.2的规定降低3m,层数相应减少一层;各层横墙很少的多层砌体房屋,还应再减少一层。

注:横墙较少指同一楼层内开间大于4.20m的房间占该层总面积的40%以上。

3 横墙较少的多层砖砌体住宅楼,当按规定采取加强措施并满足抗震承载力要求时,其高度和层数应允许仍按表7.1.2的规定采用。

[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属于乙类的多层砌体结构房屋的高度和层数控制要求。

 

7.1.3

普通砖、多孔砖和小砌块砌体承重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3.6m;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底部和内框架房屋的层高,不应超过4.5m

注:当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采用约束砌体等加强措施的普通砖墙体的层高不应超过3.9m

[修订说明]

作为例外,本条补充了砌体结构层高采用3.9m的条件。

 

7.1.7

多层砌体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应优先采用横墙承重或纵横墙共同承重的结构体系。

2 纵横墙的布置宜均匀对称,沿平面内宜对齐,沿竖向应上下连续;同一轴线上的窗间墙宽度宜均匀。

3 房屋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宜设置防震缝,缝两侧均应设置墙体,缝宽应根据烈度和房屋高度确定,可采用50100mm

1)房屋立面高差在6m以上;

2)房屋有错层,且楼板高差较大;

3)各部分结构刚度、质量截然不同。

4 楼梯间不宜设置在房屋的尽端和转角处。

5 烟道、风道、垃圾道等不应削弱墙体;当墙体被削弱时,应对墙体采取加强措施;不宜采用无竖向配筋的附墙烟囱及出屋面的烟囱。

6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盖。

7 不应采用无锚固的钢筋混凝土预制挑檐。

[修订说明]

本条补充了对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砌体房屋的楼、屋盖体系的要求,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房屋的楼、屋盖的整体性。

 

7.3.1

多层普通砖、多孔砖房,应按下列要求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构造柱(以下简称构造柱)

1 构造柱设置部位,一般情况下应符合表7.3.1的要求。

2 外廊式和单面走廊式的多层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且单面走廊两侧的纵墙均应按外墙处理。

3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应根据房屋增加一层后的层数,按表7.3.1的要求设置构造柱;当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的房屋为外廊式或单面走廊式时,应按2款要求设置构造柱,但6度不超过四层、7度不超过三层和8度不超过二层时,应按增加二层后的层数对待。

7.3.1

砖房构造柱设置要求

6

7

8

9

四、五

三、四

二、三

 

楼、电梯间四角,楼梯段上下端对应的墙体处外墙四角和对应转角;

错层部位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大房间内外墙交接处,

较大洞口两侧

15m或单元横墙与外纵墙交接处

六、七

隔开间横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山墙与内纵墙交接处

六、七

五、六

三、四

内墙(轴线)与外墙交接处,

内墙的局部较小墙垛处;

9度时内纵墙与横墙(轴线)交接处

 

[修订说明]

本条增加了6度设防时楼梯间四角以及不规则平面的外墙对应转角(凸角)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楼梯段上下端对应墙体处增加四根构造柱,与在楼梯间四角设置的构造柱合计有八根构造柱,再与7.3.8条规定楼层半高的钢筋混凝土带等可构成应急疏散安全岛。

 

7.3.6

楼、屋盖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柱)或圈梁可靠连接;6度时,梁与砖柱的连接不应削弱柱截面,独立砖柱顶部应在两个方向均有可靠连接;7~9度时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大梁的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满足承载力要求。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并依据砌体结构规范对大跨度梁支座的规定,补充了大跨混凝土梁支承构件的构造和承载力要求,不允许采用一般的砖柱或砖墙。

 

7.3.8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顶层楼梯间横墙和外墙应沿墙高每隔500mm2φ6通长钢筋;7~9度时其它各层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60mm厚的钢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其砂浆强度等级不应低于M7.5, 纵向钢筋不应少于2φ10

2 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500mm, 并应与圈梁连接。

3 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不应采用墙中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不应采用无筋砖砌栏板。

4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圈梁连接,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500mm2φ6通长拉结钢筋。

[修订说明]

本条新增为强制性条文,楼梯间作为地震疏散通道,而且地震时受力比较复杂,容易造成破坏,故提高了砌体结构楼梯间的构造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