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1
本节适用于6~8度(0.20g)未经焙烧的土坯、灰土和夯土承重墙体的房屋及土窑洞、土拱房。
※注:
1 灰土墙指掺石灰(或其它粘结材料)的土筑墙和掺石灰土坯墙;
2 土窑洞包括在未经扰动的原土中开挖而成的崖窑和由土坯砌筑拱顶的坑窑。
[修订说明]
本条进一步明确本规范的规定所适用的生土房屋的范围。
11.1.5
生土房屋内外墙体应同时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沿墙高每隔300mm左右放一层竹筋、木条、荆条等拉结材料。
[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强调生土房屋墙体之间加强拉接,提高结构整体性。
11.2.12
围护墙应与木结构可靠拉结;土坯、砖等砌筑的围护墙不应将木柱完全包裹,应贴砌在木柱外侧。
[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强调了木结构房屋的围护墙与主体的拉结,以避免土坯等倒塌伤人。
11.3.2
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总高度和层数不应超过表11.3.2的规定:
表11.3.2
| 多层石房总高度(m)和层数限值 | |||||||||||
| 
 墙体类别 | 烈度 | ||||||||||
| 6 | 7 | 8 | |||||||||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高度 | 层数 | ||||||
| 细、半细料石砌体(无垫片) | 16 | 五 | 13 | 四 | 10 | 三 | |||||
| 粗料石及毛料石砌体(有垫片) | 13 | 四 | 10 | 三 | 7 | 二 | |||||
※注:
房屋总高度的计算同表7.1.2注。
[修订说明]
本条修改规范执行严格程度用词,以严格控制石砌体民居的适用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