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本规范抗震设防的基本思想和原则同GBJ11—89规范(以下简称89规范)一样,仍以”r;三个水准”为抗震设防目标。
抗震设防是以现有的科学水平和经济条件为前提。规范的科学依据只能是现有的经验和资料。目前对地震规律性的认识还很不足,随着科学水平的提高,规范的规定会有相应的突破,而且规范的编制要根据国家的经济条件,适当地考虑抗震设防水平,设防标准不能过高。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提出的抗震设防三个水准目标,即”r;小震不坏,大震不倒”的具体化。根据我国华北、西北和西南地区地震发生概率的统计分析,50年内超越概率约为63%的地震烈度为众值烈度,比基本烈度约低一度半,规范取为第一水准烈度;50年超越概率约10%的烈度即1990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地震基本烈度或新修订的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规定的峰值加速度所对应的烈度,规范取为第二水准烈度;50年超越概率2%~3%的烈度可作为罕遇地震的概率水准,规范取为第三水准烈度,当基本烈度6度时为7度强,7度时为8度强,8度时为9度弱,9度时为9度强。
与各地震烈度水准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是:一般情况下(不是所有情况下),遭遇第一水准烈度(众值烈度)时,建筑处于正常使用状态,从结构抗震分析角度,可以视为弹性体系,采用弹性反应谱进行弹性分析;遭遇第二水准烈度(基本烈度)时,结构进入非弹性工作阶段,但非弹性变形或结构体系的损坏控制在可修复的范围(与89规范相同,仍与78规范相当);遭遇第三水准烈度(预估的罕遇地震)时,结构有较大的非弹性变形,但应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以免倒塌。
还需说明的是:
1. 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建筑按本规范采取相应的抗震措施之后,抗震能力比不设防时有实质性的提高,但其抗震能力仍是较低的,不能过高估计。
2. 各类建筑按本规范规定采取不同的抗震措施之后,相应的抗震设防目标在程度上有所提高或降低。例如,丁类建筑在设防烈度地震下的损坏程度可能会重些,且其倒塌不危及人们的生命安全,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的表现会比一般的情况要差;甲类建筑在设防烈度地震下的损坏是轻微甚至是基本完好的,在预估的罕遇地震下的表现将会比一般的情况好些。
3. 本次修订仍采用二阶段设计实现上述三个水准的设防目标:第一阶段设计是承载力验算,取第一水准的地震动参数计算结构的弹性地震作用标准值和相应的地震作用效应,继续保持其可靠度水平同78规范相当,采用《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50068规定的分项系数设计表达式进行结构构件的截面承载力验算,这样,既满足了在第一水准下具有必要的承载力可靠度,又满足第二水准的损坏可修的目标。对大多数的结构,可只进行第一阶段设计,而通过概念设计和抗震构造措施来满足第三水准的设计要求。
第二阶段设计是弹塑性变形验算,对特殊要求的建筑、地震时易倒塌的结构以及有明显薄弱层的不规则结构,除进行第一阶段设计外,还要进行结构薄弱部位的弹塑性层间变形验算并采取相应的抗震构造措施,实现第三水准的设防要求。
1.0.2
本条是”r;强制性条文”,要求抗震设防区所有新建的建筑工程均必需进行抗震设计。以下,凡用粗体表示的条文,均为建筑工程房屋建筑部分的《强制性条文》。
1.0.3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继续保持89规范的规定,适用于6~9度一般的建筑工程。鉴于近数十年来,很多6度地震区发生了较大的地震,甚至特大地震,6度地震区的建筑要适当考虑一些抗震要求,以减轻地震灾害。
工业建筑中,一些因生产工艺要求而造成的特殊问题的抗震设计,与一般的建筑工程不同,需由有关的专业标准予以规定。
因缺乏可靠的近场地震的资料和数据,抗震设防烈度大于9度地区的建筑抗震设计,仍没有条件列入规范。因此,在没有新的专门规定前,可仍按1989年建设部印发(89)建抗字第426号《地震基本烈度X度区建筑抗震设防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1.0.4
为适应《强制性条文》的要求,采用最严的规范用语”r;必须”。
1.0.5
本条体现了抗震设防依据的”r;双轨制”,即一般情况采用抗震设防烈度(作为一个地区抗震设防依据的地震烈度),在一定条件下,可采用抗震设防区划提供的地震动参数(如地面运动加速度峰值、反应谱值、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和地震加速度时程曲线)。
关于抗震设防烈度和抗震设防区划的审批权限,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89规范的第1.0.4条和第1.0.5条,本次修订移至第3章第3.1.1~3.1.3条。
89规范的第1.0.6条,本次修订不再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