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附条文说明](含2008局部修订) > 条文说明 >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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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3.1.3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适当的抗震设防标准,既能合理使用建设投资,又能达到抗震安全的要求。
89规范关于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的规定,已被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所替代。因此,本次修订的条文主要引用了该国家标准的规定。
按《防震减灾法》,本次修订明确,甲类建筑为”r;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筑”。其地震作用计算,增加了”r;甲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应按高于本地区设防烈度计算,其值应按批准的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修改了GB 50223规定甲类建筑的地震作用应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提高一度计算的规定。这意味着,提高的幅度应经专门研究,并需要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条件许可时,专门研究可包括基于建筑地震破坏损失和投资关系的优化原则确定的方法。
丁类建筑不要求按降低一度采取抗震措施,要求适当降低抗震措施即可。
对较小的乙类建筑,仍按GB 50223的要求执行。按GB 50223—95的说明,指的是对一些建筑规模较小建筑,例如,工矿企业的变电所、空压站、水泵房以及城市供水水源的泵房等。当这些小建筑为丙类建筑时,一般采用砖混结构;当为乙类建筑时,若改用抗震性能较好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钢结构,则可仍按本地区设防烈度的规定采取抗震措施。
新修订的《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B 50068,提出了设计使用年限的原则规定。本规范的甲、乙、丙、丁分类,可体现建筑重要性及设计使用年限的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