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2001[附条文说明](含2008局部修订) > 条文说明 > 3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 3.3 场地和地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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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
地震造成建筑的破坏,除地震动直接引起结构破坏外,还有场地条件的原因,诸如:地震引起的地表错动与地裂,地基土的不均匀沉陷、滑坡和粉、砂土液化等,因此抗震设防区的建筑工程宜选择有利的地段,避开不利的地段并不在危险的地段建设。
3.3.2
抗震构造措施不同于抗震措施。对I类场地,仅降低抗震构造措施,不降低抗震措施中的其他要求,如按概念设计要求的内力调整措施。对于丁类建筑,其抗震措施已降低,不再重复降低。
3.3.4
对同一结构单元不宜部分采用天然地基部分采用桩基的要求,一般情况执行没有困难。在高层建筑中,当主楼和裙房不分缝的情况下难以满足时,需仔细分析不同地基在地震下变形的差异及上部结构各部分地震反应差异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