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 多层粘土砖房屋抗震构造措施

7.3.1,7.3.2

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在多层砖砌体结构中的应用,根据唐山地震的经验和大量试验研究,得到了比较一致的结论,即:①构造柱能够提高砌体的受剪承载力10%~30%左右,提高幅度与墙体高宽比、竖向压力和开洞情况有关;②构造柱主要是对砌体起约束作用,使之有较高的变形能力;③构造柱应当设置在震害较重、连接构造比较薄弱和易于应力集中的部位。

本次修订继续保持89规范的规定,根据房屋的用途、结构部位、烈度和承担地震作用的大小来设置构造柱。并增加了内外墙交接处间距15m(大致是单元式住宅楼的分隔墙与外墙交接处)设置构造柱的要求;调整了6度设防时八层砖房的构造柱设置要求;当房屋高度接近本规范表7.1.2的总高度和层数限值时,增加了纵、横墙中构造柱间距的要求。对较长的纵、横墙需有构造柱来加强墙体的约束和抗倒塌能力。

由于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作用主要在于对墙体的约束,构造上截面不必很大,但须与各层纵横墙的圈梁或现浇楼板连接,才能发挥约束作用。

为保证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施工质量,构造柱须有外露面。一般利用马牙槎外露即可。

 

7.3.3,7.3.4

圈梁能增强房屋的整体性,提高房屋的抗震能力,是抗震的有效措施,本次修订,取消了89规范对砖配筋圈梁的有关规定,6、7度时,圈梁由隔层设置改为每层设置。

现浇楼板允许不设圈梁,楼板内须有足够的钢筋(沿墙体周边加强配筋)伸入构造柱内并满足锚固要求。

圈梁的截面和配筋等构造要求,与89规范保持一致。

 

7.3.5,7.3.6

砌体房屋楼、屋盖的抗震构造要求,包括楼板搁置长度,楼板与圈梁、墙体的拉结,屋架(梁)与墙、柱的锚固、拉结等等,是保证楼、屋盖与墙体整体性的重要措施。基本沿用了89规范的规定。

 

7.3.7

由于砌体材料的特性,较大的房间在地震中会加重破坏程度,需要局部加强墙体的连接构造要求。

 

7.3.8

历次地震震害表明,楼梯间由于比较空旷常常破坏严重,必须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本条的规定也基本上保持89规范的要求。

突出屋顶的楼、电梯间,地震中受到较大的地震作用,因此在构造措施上也应当特别加强。

 

7.3.9

坡屋顶与平屋顶相比,震害有明显差别。硬山搁檩的做法不利于抗震。屋架的支撑应保证屋架的纵向稳定。出入口处要加强屋盖构件的连接和锚固,以防脱落伤人。

 

7.3.10

砌体结构中的过梁应采用钢筋混凝土过梁,条件不具备时至少采用配筋过梁,不得采用无筋过梁。

 

7.3.11

预制的悬挑构件,特别是较大跨度时,需要加强与现浇构件的连接,以增强稳定性。

 

7.3.13

房屋的同一独立单元中,基础底面最好处于同一标高,否则易因地面运动传递到基础不同标高处而造成震害。如有困难时,则应设基础圈梁并放坡逐步过渡,不宜有高差上的过大突变。

对于软弱地基上的房屋,按本规范第3章的原则,应在外墙及所有承重墙下设置基础圈梁,以增强抵抗不均匀沉陷和加强房屋基础部分的整体性。

 

7.3.14

本条是新增加的条文。对于横墙间距大于4.2m的房间超过楼层总面积40%且房屋总高度和层数接近本章表7.1.2规定限值的粘土砖住宅,其抗震设计方法大致包括以下方面:

(1)墙体的布置和开洞大小不妨碍纵横墙的整体连接的要求;

(2)楼、屋盖结构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板等加强整体性的构造要求;

(3)增设满足截面和配筋要求的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并控制其间距,在房屋底层和顶层沿楼层半高处设置现浇钢筋混凝土带,并增大配筋数量,以形成约束砌体墙段的要求;

(4)按本章第7.2.8条2款计入墙段中部钢筋混凝土构造柱的承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