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 木结构房屋

本节主要是依据1981年道孚6.9级地震的经验。

11.2.1

本节所规定的木结构房屋,不适用于木柱与屋架(梁)铰接的房屋。因其柱子上、下端均为铰接,是不稳定的结构体系。

 

11.2.3

木柱房屋限高二层,是为了避免木柱有接头。震害表明,木柱无接头的旧房损坏较轻,而新建的有接头的房屋却倒塌。

 

11.2.4

四柱三跨木排架指的是中间有一个较大的主跨,两侧各有一个较小边跨的结构,是大跨空旷木柱房屋较为经济合理的方案。

震害表明,15~18m宽的木柱房屋,若仅用单跨,破坏严重,甚至倒塌;而采用四柱三跨的结构形式,甚至出现地裂缝,主跨也安然无恙。

 

11.2.5

木结构房屋无承重山墙,故本规范第9.3节规定的房屋两端第二开间设置屋盖支撑的要求需向外移到端开间。

 

11.2.6~11.2.8

木柱与屋架(梁)设置斜撑,目的控制横向侧移和加强整体性,穿斗木构架房屋整体性较好,有相当的抗倒力和变形能力,故可不必采用斜撑来限制侧移,但平面外的稳定性还需采用纵向支撑来加强。

震害表明,木柱与木屋架的斜撑若用夹板形式,通过螺栓与屋架下弦节点和上弦处紧密连结,则基本完好,而斜撑连接于下弦任意部位时,往往倒塌或严重破坏。

为保证排架的稳定性,加强柱脚和基础的锚固是十分必要的,可采用拉结铁件和螺栓连结的方式。

 

11.2.11

本条是新增的,提出了关于木构件截面尺寸、开榫、接头等的构造要求。

 

11.2.12

砌体围护墙不应把木柱完全包裹,目的是消除下列不利因素:

1 木柱不通风,极易腐蚀,且难于检查木柱的变质;

2 地震时木柱变形大,不能共同工作,反而把砌体推坏,造成砌体倒塌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