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1
6、7度时及建造于对抗震有利地段的建筑,可不进行场地对建筑影响的抗震鉴定。
※注
1) 对建造于危险地段的建筑,场地对建筑影响应按专门规定鉴定。
2) 有利、不利等地段和场地类别,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划分。
4.1.2
8、9度时,建筑场地为条状突出山嘴、高耸孤立山丘、非岩石陡坡、河岸和边坡的边缘等不利地段,应对其地震稳定性、地基滑移及对建筑的可能危害进行评估;非岩石斜坡的坡度及建筑场地与坡脚的高差均较大时,宜估算局部地形导致其地震影响增大的后果。
4.1.3
在河岸或海边的乙类建筑,当液化层面向河心或海边倾斜时,应判明液化后土体滑动与开裂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