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
符合下列的情况,可不进行地基基础的抗震鉴定:
(1)丁类建筑;
(2)6度时各类建筑;
(3)7度时地基基础现状无严重静载缺陷的乙、丙类建筑;
(4)8、9度时,不存在软弱土、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或严重不均匀土层的乙、丙类建筑。
4.2.2
地基基础现状的鉴定,应着重调查上部结构的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当基础无腐蚀、酥碱、松散和剥落,上部结构无不均匀沉降裂缝和倾斜,或虽有裂缝、倾斜但不严重且无发展趋势,该地基基础可评为无严重静载缺陷。
4.2.3
存在软弱上、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的地基基础,可根据烈度、场地类别、建筑现状和基础类型,进行液化、震陷及抗震承载力的两级鉴定。符合第一级鉴定的规定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静载下已出现严重缺陷的地基基础,应同时审核其静载下的承载力。
4.2.4
地基基础的第一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基础下主要受力层存在饱和砂土或饱和粉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液化影响的判别:
(1)对液化沉陷不敏感的丙类建筑;
(2)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液化初步判别要求的建筑;
(3)液化土的上界与基础底面的距离大于1.5倍基础宽度。
2. 基础队主要受力层存在软弱土时,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建筑在地震作用下沉陷的估算:
(1)8、9度时,地基土静承载力标准值分别大于80KPa和100KPa;
(2)基础底面以下的软弱土层厚度不大于5m。
3. 采用桩基的建筑,对下列情况可不进行桩基的抗震验算:
(1)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可不进行桩基抗震验算的建筑;
(2)位于斜坡但地震时土体稳定的建筑。
4.2.5
地基基础的第二级鉴定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饱和土液化的第二级判别,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标准贯入试验判别法。存在液化土时,应确定液化指数和液化等级,并提出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2. 软弱土地基及8、9度时Ⅲ、Ⅳ类场地上的高层建筑和高耸结构,应进行地基和基础的抗震承载力验算。
4.2.6
现有天然地基的抗震承载力验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天然地基的竖向承载力,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验算,其中,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应改用长期压密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其值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
ξs : 地基土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采用;
fs : 地基土静承载力设计值(KPa),其值可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采用;
ξc : 地基土长期压密提高系数,其值可按表4.2.6采用。
表4.2.6
地基土承载力长期压密提高系数 |
||||
年限与岩土类别 |
Po/fs |
|||
1.0 |
0.5 |
0.4 |
<0.4 | |
2年以上的砾、粗、中、细、粉砂 |
1.2 |
1.1 |
1.05 |
1.0 |
※注:
①Pa指基础底面实际平均压应力(KPa);
②使用期不够或岩石、碎石土、其他软弱土,提高系数值可取1.0。
2. 承受水平力为主的天然地基验算水平抗滑时,抗滑阻力可采用基础底面摩擦力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之和;基础正侧面土的水平抗力,可取其被动土压力的1/3;抗滑安全系数不宜小于1.1;当刚性地坪的宽度不小于地坪孔口承压面宽度的3倍时,尚可利用刚性地坪的抗滑能力。
4.2.7
桩基抗震承载力验算时,非液化土的单桩抗震竖向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静载时的1.5倍采用;水平承载力设计值可按静载时的1.2倍采用。
4.2.8
7~9度时山区建筑的挡土结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外墙的稳定性验算,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规定的方法;但抗滑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1,抗倾覆安全系数不应小于1.2。验算时,土的重度应除以地震角的余弦,墙背填土的内摩擦角和墙背摩擦角应分别减去地震角和增加地震角。地震角可按表4.2.8采用。
表4.2.8
挡土结构的地震角 |
|||
类 别 |
7度 |
8度 |
9度 |
水 上 |
1.5° |
3° |
6° |
水 下 |
2.5° |
5° |
10° |
4.2.9
同一建筑单元存在不同类型基础或基础埋深不同时,宜根据地震时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估算地震导致两部分地基的差异沉降,检查基础抵抗差异沉降的能力,并检查上部结构相应部位的构造抵抗附加地震作用和差异沉降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