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
本章主要适用于不超过10层的现浇及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框架(包括填充墙框架)和框架-抗震墙结构。
6.1.2
抗震鉴定时,下列薄弱部位应重点检查:
(1)6~9度时,应检查局部易掉落伤人的构件、部件;
(2)7~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梁柱节点的连接方式及不同结构体系之间的连接构造;
(3)8、9度时,除符合上述要求外,尚应检查梁、柱的配筋,材料强度,各构件间的连接,结构体型的规则性,短柱分布,使用荷载的大小和分布等。
6.1.3
钢筋混凝土房屋的外观和内在质量宜符合下列要求:
(1)梁、柱及其节点的混凝土仅有少量微小开裂或局部剥落,钢筋无露筋、锈蚀;
(2)填充墙无明显开裂或与框架脱开;
(3)主体结构构件无明显变形、倾斜或歪扭。
6.1.4
钢筋混凝土房屋可按结构体系、结构构件的配筋、填充墙等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及构件的抗震承载力,对整幢房屋的综合抗震能力进行两级鉴定。符合本章第一级鉴定的各项规定时,可评为满足抗震鉴定要求;不符合第一级鉴定要求和9度时,除本章第6.2 节有明确规定的情况外,应由第二级鉴定做出判断。
6.1.5
当砌体结构与框架结构相连或依托于框架结构时,应加大砌体结构所承担的地震作用,再按本标准第5章进行抗震鉴定;对框架结构的鉴定,应计入两种不同性质的结构相连导致的不利影响。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和突出屋面的小房间,应符合本标准第5章的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