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现有房屋的结构体系应符合下列规定:
6.2.1.1 框架结构宜为双向框架,装配式框架宜有整浇节点,8、9度时不应为铰接节点。当不符合时应加固。
6.2.1.2 8、9度时,结构体系宜符合下列规则性的要求:
(1)平面局部突出部分的长度不宜大于宽度,且不宜大于该方向总长度的30%;
(2)立面局部缩进的尺寸不宜大于该方向水平总尺寸的25%;
(3)楼层刚度不宜小于其相邻上层刚度的70%,且连续三层总的刚度降低不宜大于50%;
(4)天砌体结构相连,且平面内的抗侧力构件及质量分布宜基本均匀对称。
6.2.1.3 8、9度时,钢筋混凝土抗震墙或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之间楼、屋盖的最大长宽比宜符合表6.2.1-1的规定:
表6.2.1-1
抗震墙之间楼、屋盖的最大长宽比 |
||
楼、屋盖类型 |
8度 |
9度 |
现浇或叠合梁板 |
3.0 |
2.0 |
装配式 |
2.5 |
1.0 |
6.2.1.4 8度时,厚度不小于240mm砌筑砂浆强度等级不低于M2.5的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其平均间距宜符合表6.2.1-2规定的限值:
表6.2.1-2
抗侧力粘土砖填充墙平均间距的限值 |
||||
总层数 |
三 |
四 |
五 |
六 |
间距(m) |
17 |
14 |
12 |
11 |
6.2.2
梁、柱、墙实际达到的混凝土强度等级,7度时不宜低于C13,8、9度时不应低于C18。
6.2.3
6度和7度Ⅰ、Ⅱ类场地时,框架应符合非抗震设计要求,其中,梁纵向钢筋在柱内的锚固长度,Ⅰ级钢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25倍,Ⅱ级钢不宜小于纵向钢筋直径的30倍,混凝土强度等级为C13时,锚固长度应相应增加纵向钢筋直径的5倍;7度Ⅲ、Ⅳ类场地和8、9度,梁、柱、墙的构造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1 框架角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8%,9度时不宜小于1.0%;其他各柱纵向钢筋的总配筋率,8度时不宜小于0.6%,9度时不宜小于0.8%。
6.2.3.2 梁、柱的箍筋应符合下列要求:
(1)在柱的上、下端,柱净高各1/6的范围内,7度Ⅲ、Ⅳ类场地和8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6,间距不应大于200mm;9度时,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间距不应大于150mm;
(2)在梁的两端,梁高各一倍范围内的箍筋间距,8度时不应大于200mm,9度时不应大于150mm;
(3)净高与截面高度之比不大于4的柱,包括因嵌砌粘土砖填充墙形成的短柱,沿柱全高范围内的箍筋直径不应小于ф8,箍筋间距, 8度时不应大于150mm,9度时不应大于100mm。
6.2.3.3 框架柱截面宽度不宜小于300mm,8度Ⅲ、Ⅳ类场地和9度时不宜小于400mm;9度时,柱的轴压比不应大于0.8。
6.2.3.4 8、9度时,框架-抗震墙结构的构造应符合下列要求:
(1)抗震墙的周边宜与框架梁柱形成整体或有加强的边框;
(2)墙板的厚度不宜小于140mm,且不宜小于墙板净高的1/30,墙板中竖向及横向钢筋的配筋率均不应小于0.15%;
(3)墙板与楼板的连接,应能可靠地传递地震作用。
6.2.4
框架结构利用山墙承重时,山墙应有钢筋混凝土壁柱与框架梁可靠连接;当不符合时,8、9度应加固。
6.2.5
砖砌体填充墙、隔墙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考虑填充墙抗侧力作用时,填充墙的厚度,6~8度时不应小于180mm,9度时不应小于240mm;砂浆强度等级,6~8度时不应低于M2.5,9度时不应低于M5;填充墙应嵌砌于框架平面内;
(2)填充墙沿柱高每隔600mm左右应有2ф6拉筋伸入墙内,8、9度时伸入墙内的长度不宜小于墙长的1/5且不小700mms;当墙高大于5m时,墙内宜有连系梁与柱连接;对于长度大于6m的粘土砖墙或长度大于5m的空心砖墙,8、9度时墙顶与梁应有连接。
(3)房屋的内隔墙应与两端的墙或柱有可靠连接;当隔墙长度大于6m,8、9度时墙顶尚应与梁板连接。
6.2.6
钢筋混凝土房屋符合本节各项规定可评为综合抗震能力满足要求;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不再进行第二级鉴定,但应对房屋采取加固或其他相应措施:
(1)单向框架;
(2)8、9度时混凝土强度等级低于C13;
(3)与框架结构相连的承重砌体结构不符合要求;或女儿墙、门脸等非结构构件不符合本标准第5.2.4.2款的有关要求;
(4)本节的其他规定有多项明显不符合要求。